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今日发表了2018至2019年度周年报告书(第35号年报)。
详情请参阅于2019年10月11日发出的新闻稿。
公司注册处现正进行客户服务调查,向客户搜集意见,以助我们了解你们的需要,从而改善本处的服务。
现诚邀你点击以下连结完成有关问卷:
所有收集的资料将会绝对保密。
谨此多谢你的支持和参与。
「该规例」重订《公司条例》(第622章)现行第792条的规定,并划一非香港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披露责任。「该规例」就非香港公司关于展示公司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以及披露公司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及相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 / 2019号。
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交付的成立公司及商业登记申请,须缴付的商业登记费可减少2,000港元*。
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开业的非香港公司,须缴付的商业登记费亦可获减少2,000港元*。
申请人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详情请参阅税务局网页及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 有关法例修订建议须经立法会审议及通过,才能生效。假如有关的法例修订 建议不获立法会通过或有所修订,商业登记署会通知有关公司须缴付的金额。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今日发表了2017至2018年度周年报告书(第34号年报)。
详情请参阅于2019年2月12日发出的新闻稿。
《2018年公司(修订) (第2号) 条例》(《修订条例》)修订了新《公司条例》(第622章)(新条例)的若干条文,以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新发展,令香港营商更为方便。 《修订条例》于今日开始实施。
详情请浏览本网页「2018年公司(修订) (第2号) 条例」专设栏目。
《2018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将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22章)(新条例)实施后的运作经验和持份者的意见,《修订条例》修订新条例的若干条文,以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新发展,使新条例更清晰和易于实施,并使在香港营商更为方便。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 / 2019号及浏览本网页「2018年公司(修订) (第2号) 条例」专设栏目。
十二间香港公司因违反《公司条例》第653M(1)条,未有将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及违反《公司条例》的其他规定,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每间公司被判处罚款8,000元至20,000元。
有关详情,请参阅检控个案概要 。
公司注册处即将举行2018-19年度「最佳柜台职员选举」,借以鼓励本处的柜台职员以礼待客和提高工作效率,并表扬有出色表现的柜台职员。在2018年11月19日至21日投票期间,欢迎到访本处的客户按参赛者的表现,投票选出最佳柜台职员。
比赛结果将于本年12月中公布。
《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该条例」)第4及775条分别列载就该条例而言有关翻译文件及就该条例第16部而言有关核证文件的规定。
公司注册处发出对外通告,澄清该两条条文所提述的「专业会计师」及「专业公司秘书」的定义。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5 / 2018号。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新制度今日开始实施。
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投资基金能以公司形式成立,藉着灵活发行和取消股份,供投资者买卖基金
详情请浏览本网页「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专设栏目。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今日开始实施。
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任何人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亦须遵从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所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
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可邮寄往或向在九龙湾的新办事处「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提交,亦可在网上(www.tcsp.cr.gov.hk)提交。
有关详情,请浏览该办事处的网站(www.tcsp.cr.gov.hk)。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今日发表了2016至2017年度周年报告书(第33号年报)。
详情请参阅于2018年2月15日发出的新闻稿。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修订条例》订定有关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以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 / 2018号及浏览本网页「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专设栏目。
如对新规定有任何查询,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及星期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专设热线3142 2822,或电邮至cr.scr@cr.gov.hk查询。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须遵从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所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规定。
新办事处,即「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会即时开始运作以处理公众查询。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 / 2018号及浏览网站www.tcsp.cr.gov.hk。
如对新规定有任何查询,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及星期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专设热线3142 2822,或电邮至enq@tcsp.cr.gov.hk查询。
公司注册处今日在「CR交表易」流动应用程式推出五款新电子表格。「注册易」的登记用户现在可使用智能手机及流动装置透过「CR交表易」提交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及另外四款有关更改公司详情的电子表格,包括表格ND5、ND7、ND8和NSC1。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6/2017号。
《2017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草案》及《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已于今日刊宪。
详情请参阅于2017年6月23日发出的新闻稿。
由即日起,「註冊易」 (www.eregistry.gov.hk) 的登记用户可以就成立公司或申报董事╱公司秘书的更改,透过「CR交表易」以智能手机和其他流动装置提交相关的电子表格(表格NNC1, NNC1G, NNC3, ND2A及ND4)。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5/2017号。
由即日起,「注册易」的「公司用户」将获免費提供「监察易(自行监察)」服务,本地或注册非香港公司在「注册易」登记成为「公司用户」后,当有文件获本处登记在该公司的公众纪录时,该公司会自动收到由本处发出的电子通知书。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4/2017号。
公司注册处发出对外通告第3/2017号,提醒公司在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38D及342C条交付招股章程及相关文件登记时,避免一些常见错误,以便招股章程能适时获得登记。
根据《2016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目前须缴付的订明商业登记费的减幅为2,000港元。该命令将于2017年4月1日届满。详情请参阅税务局网页及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由2017年4月1日起,所有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交付本处的成立公司申请及非香港公司注册申请必须随附正确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本处预期成立公司的申请在2017年3月下旬会大幅增加。本处会调配资源力求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维持优质服务。然而当成立公司的申请数量倍增时,本处或许未能达到我们的服务承诺。请参阅向本处交付申请和文件的建议措施。
由公司注册处筹办的大型会议「企业管治圆桌会议」(下称「圆桌会议」)今日(三月十三日)举行。
圆桌会议有近350名人士出席,并有17名著名讲者,就加强企业管治的议题,从国际及本地的观点分享真知灼见和策略心得。圆桌会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二十周年的其中一项庆祝活动。
详情请浏览圆桌会议的官方网站(www.cr.gov.hk/cgr)及参阅于今日发出的新闻稿。
「2017公司注册论坛」今日(三月七日)在香港开幕。
是次会议由公司注册处筹办,会议主题为「跨越挑战,掌握机遇:公司注册的现在与未来」。「2017公司注册论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二十周年的其中一项庆祝活动。
详情请浏览论坛的官方网站 (www.crf2017.hk)及参阅于今日发出的新闻稿。
公司注册处已推出「CR交表易」流动应用程式,以利便「注册易」的登记用户使用智能手机及流动装置交付较常提交的指明表格。该程式的修改电子表格功能有助更容易检索、修改及提交已储存在流动装置的电子表格。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17号。
经修订的4款指明表格NW2, NW3, NW4 及 NW5将于2017年2月13日,即《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第2部生效日期推出,以供公司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提交有关表格时使用。经修订的表格已于2017年1月13日刊登宪报(第2卷第21期第180号公告)。详情请参阅本网页「刊物及新闻公告」一栏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17号。
公司注册处今日发出对外通告:实施《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
为配合《修订条例》于2017年2月13日实施,4款适用于公司清盘的指明表格经已修订,并于2017年1月13日在宪报刊登。经修订的表格现可供下载。你亦可前往本处位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的办事处,购买表格的印文本。
公司注册处将在2017年3月13日举办「企业管治圆桌会议」,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二十周年的其中一项庆祝活动。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代表、业界人士和学者会从国际和本地角度,探讨企业管治有关议题。
有关报名及会议详情,请浏览 http://www.cr.gov.hk/cgr。
「最佳服务奖」旨在评估客户对本处各项服务的满意度。2016-17年度「最佳服务奖」的得奖者是提供「网上联线查册 - 提供文件影像纪录以供下载」服务的「公众查册组」,该服务在今年的公司注册处客户服务调查获客户给予最高满意分数。
为打击与放债业务有关的不良手法,更严格的额外放债人牌照条件今日(十二月一日) 起生效,以加强保障市民,免受与放债业务有关的不良手法所误导。
额外牌照条件其中规定,如中介并未获放债人委任及载列于放债人登记册内,放债人将不能接受经有关中介转介的贷款申请。市民应于www.cr.gov.hk/mlr查阅有关资料,以核实中介的身份及是否已获有关的放债人委任。
详情请参阅于十一月三十日发出的新闻稿。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今日发表了2015至2016年度周年报告书(第32号年报)。
详情请参阅于2016年11月25日发出的新闻稿。
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2015至16年度年报(「年报」)已于今日提交立法会省览。该年报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公司注册处年报」一栏下载。
公司注册处今日发出了一套新指引。「有关放债人牌照的额外牌照条件指引」旨在就额外牌照条件的各项规定,为放债人牌照持牌人提供指引。额外牌照条件将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由2016年10月3日起,所有交付公司注册处的放债人牌照或牌照续期的申请,除所须的申请文件外,亦必须连同有关的补充资料页一并交付。详情请浏览本网页「主要服务 > 放债人牌照」一栏。
本处已推出全面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www.mobile-cr.gov.hk),该项服务涵盖所有查册服务及功能。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16号。
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交付的成立公司及商业登记申请,须缴付的商业登记费可减少2,000港元。
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开业的非香港公司,须缴付的商业登记费亦可获减少2,000港元。
申请人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详情请参阅税务局网页及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最佳服务奖」旨在评估客户对本处各项服务的满意度。2015-16年度「最佳服务奖」的得奖者是提供「网上联线查册 - 提供文件影像纪录以供下载」服务的「公众查册组」,该服务在今年的公司注册处客户服务调查获客户给予最高满意分数。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今日发表了2014至2015年度周年报告书(第31号年报)。
详情请参阅于2015年11月27日发出的新闻稿。
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2014至15年度年报(「年报」)已于今日提交立法会省览。该年报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公司注册处年报」一栏下载。
公司注册处欢迎「注册易」网站第100,000名登记用户。成为登记用户,可以全日二十四小时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指明表格登记。有关服务详情,请浏览「注册易」 (www.eregistry.gov.hk)。
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2 / 2015号,提醒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有关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62条下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详情请参阅上述通告。
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于2015年3月30日录得本年度第2,500名登记用户。该用户将会获寄赠纪念品一份。
公司注册处于2005年推出电子查册服务,并自2012年6月开始在流动平台提供公司查册服务。如客户经常进行公司查册,可考虑成为登记用户。目前有超过99%的公司查册是在网上进行。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1 / 2015号,公布「注册易」(www.eregistry.gov.hk)于今日推出全面电子提交文件服务。该项服务涵盖交付本处登记的84款指明表格。
今日是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新条例」)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新条例自去年三月起生效,为香港公司的注册及营运提供了现代化的法律框架。公司注册处发出新闻稿,回顾新条例在实施首年取得的成果,并公布「注册易」于今日推出全面电子提交文件服务。
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14 / 2014号,公布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www.mobile-cr.gov.hk)于今日推出新查册功能。详情请参阅上述通告。
「最佳服务奖」旨在评估客户对本处各项服务的满意度。2014-15年度「最佳服务奖」的得奖者是提供「成立本地有限公司(以电子形式交付文件)」服务的「新公司注册组」,该服务在今年的公司注册处客户服务调查获客户给予最高满意分数。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今日发表了2013至2014年度周年报告书(第30号年报)。
详情请参阅于2014年11月28日发出的新闻稿。
2013至14年度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年报(「年报」)已于今天提交立法会省览。该年报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公司注册处年报」一栏下载。
为厘清根据《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第3(1)及4条披露公司名称的规定,公司注册处今天发出了以下对外通告:-
为解释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因公司已履行某些条件而可不予起诉的指明罪行的新权力,公司注册处今天发出以下对外通告:-
公司注册处处长已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914(6)(b)条行使权力,指定在2014年6月3日当日或之后,公司注册处不接受旧表格作登记。
详情请参阅宪报公告。
根据《2013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目前须缴付的订明商业登记费的减幅为2,000元。该命令将于2014年4月1日届满。详情请参阅税务局网页及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由2014年4月1日起,所有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交付本处的成立公司申请及非香港公司注册申请必须随附正确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本处预期成立公司的申请在2014年3月下旬会大幅增加。本处会调配资源力求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维持优质服务。然而当成立公司的申请数量倍增时,本处或许未能达到我们的服务承诺。请参阅向本处交付申请和文件的建议措施。
新《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及12项附属法例于今日生效。
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本处已更新本网页,以提供有关新条例下公司及文件登记的规定的资讯。
指明于新条例实施后使用的新表格可供下载。整套有助你了解新规定及本处所提供的服务的资料小册子亦已全面更新,其中包括以下新资料小册子:
本网页仍载有「《公司条例》(第622章)」专题栏目,提供关于新条例的全面资讯,包括简介资料、主要修改概要及常见问题的答案,以供参考。
请浏览本网页以取得更多资讯。如有查询,请致电专设热线 3142 2822。
新《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及12项为实施新条例而制定的附属法例于今日生效。旧《公司条例》(第32章) 改称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详情请参阅新闻稿。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一系列对外通告及新指引,解释新条例下的新规定,包括新表格的使用。以下为已发出的对外通告及新指引的清单:
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
指引
有关新条例的查询,可于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热线3142 2822,或电邮至cr.nco@cr.gov.hk。
为准备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622章)于2014年3月3日的实施,公司注册处今天发出2份对外通告:-
为准备新《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的实施,公司注册处今天发出5份对外通告:-
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指明的92款在2014年3月3日新《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后开始使用的新表格已上载于专设栏目《公司条例》(第622章)。载有全套新表格的唯读光碟及个别表格的印文本亦可在本处位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的询问处购买。
公司注册处今天发出了两份新指引。下列指引将于新《公司条例》(第622章)在2014年3月3日实施后生效:-
新《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将于2014年3月3日生效。为准备新条例的实施,公司注册处今天发出4份对外通告及4份指引。该些指引将于新条例在2014年3月3日实施后生效。
请按以下连结了解详情:
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
指引
如对新条例有任何查询,请于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热线3142 2822,或电邮至cr.nco@cr.gov.hk 查询。
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 将于2014年3月3日生效。新条例及附属法例的条文,以及其他有用的参考资料,已载于本网站的专题栏目。
现就有关新条例的查询新增了一条专设热线,请于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专设热线3142 2822。电邮查询的地址为cr.nco@cr.gov.hk。
「最佳服务奖」旨在评估客户对本处各项服务的满意度。2013-14年度「最佳服务奖」的得奖者是提供「成立本地有限公司(网上提交文件) 」及「本地公司更改名称(网上提交文件) 」服务的「新公司注册组」。该两项服务在今年的公司注册处2013年度客户服务调查,同获客户给予最高满意分数。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今日发表了2012至2013年度周年报告书(第29号年报)。
详情请参阅于2013年11月29日发出的新闻稿。
公司注册处今天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3/2013号,提醒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关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11及122条公司须举行周年大会及董事须在公司的周年大会上将帐目提交公司省览之法例规定。详情请参阅上述通告。
继83款于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新条例」)生效后使用的新的指明表格于2013年11月1日在宪报刊登后,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指明的9款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现行《公司条例》(第32章)于新条例生效后的新名称)下开始使用的新表格已于今天在宪报刊登。详情请参阅该宪报公告。
所有新表格须于新《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后开始使用。详情请参阅本处的对外通告第 2 / 2013号。
公司注册处今天在宪报公布公司注册处处长指明于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生效后所使用的83款新表格。
处长亦会指明9款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现行《公司条例》(第32章)于新条例生效后的新名称)下开始使用的表格。第二批9款表格将于2013年11月8日在宪报刊登。
本处今天亦已发出对外通告第2/2013号,公布2014年3月3日被指定为《公司条例》(第622章) 开始实施的日期及推出新表格。详情请参阅该对外通告。
《2013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已于2013年10月25日刊宪。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指定2014年3月3日为新《公司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由财政司司长作出的《2013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7)公告》及《2013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10)公告》亦同时刊宪。
详情请参阅于2013年10月25日发出的新闻稿。
为庆祝公司注册处成立二十周年,本处委托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院主任吴世学教授进行「香港公司注册的历史」研究,并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出版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记录了香港自一八六五年订立首条《公司条例》以来公司注册的历史。你可于本网页「刊物 > 报告及谘询文件 > 香港公司注册的历史 - 研究报告」一栏浏览或下载。
《2013年商业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已于2013年7月19日实施。根据该命令,商业登记证征费由每年450元调低至每年250元。新的征费率适用于在一站式成立公司及商业登记服务下,就2013年7月19日或之后,提交本处的成立法团申请而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就非香港公司的注册而言,则适用于在2013年7月19日或之后开始生效的商业登记证(即在该日期或之后在香港开业的非香港公司)。有关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的新闻稿及税务局网页的常见问题。
为庆祝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成立20周年及感谢客户对本处电子服务的支持,公司注册处处长钟丽玲女士于2013年6月20日的「最高用量客户奖」颁奖礼上颁发了有关奖项。
「最高用量客户奖」的得奖者,分别是使用本处「注册易」电子提交文件服务(自推出「注册易」至2013年3月底为止),以及使用本处电子查册服务(2012-13年度)最高用量的客户。得奖客户包括:
「最高用量客户奖」(电子提交文件服务)
金栢利注册有限公司
港威注册有限公司
现成有限公司
「最高用量客户奖」(电子查册服务)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联讯商业资料有限公司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2013年商业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已于2013年5月24日刊登宪报。该命令旨在调低用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商业登记证征费率。有关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的新闻稿及税务局网页的常见问题。
公司注册处于2013年2月1日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13号,提醒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有关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指明表格须申报正确地址这项法例规定。详情请参阅上述通告。
公司注册处处长行使《公司条例》第346(1)条所授予的权力,指明以纸张方式交付文件及以唯读型光碟或数码多功能光碟交付部分文件予处长登记的规定。详情请参阅今天在宪报刊登的公告。
「最佳服务奖」旨在评估客户对本处各项服务的满意度。2012-13年度「最佳服务奖」的得奖者是提供本地有限公司更改名称 (网上提交文件) 服务的「新公司注册组」,该服务在今年的公司注册处最佳服务调查获客户给予最高满意分数。
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预计于2014年在所有附属法例获通过后实施。废除股份面值是新条例生效后实施的其中一项主要修改。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7/2012号,提供有关废除股份面值的资讯。详情请参阅上述通告。
「为推行新《公司条例》而制订的附属法例 - 第二阶段公众咨询」的咨询文件已于2012年11月2日发表。详情请浏览2012年11月2日所发出的新闻稿。咨询文件可从本网页「资料库 > 谘询文件」一栏下载。
我们诚意邀请你在2012年12月14日或之前,以电邮:co_rewrite@fstb.gov.hk或传真:(852) 2869 4195或邮寄: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楼,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司条例草案专责小组提出意见。
2011至12年度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年报(「年报」) 已于今天提交立法会省览。该年报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公司注册处年报」一栏下载。
「为推行新《公司条例》而制订的附属法例 - 第一期咨询文件」已于2012年9月28日发表。详情请浏览2012年9月28日所发出的新闻稿。咨询文件可从本网页「资料库 > 谘询文件」一栏下载。
我们诚意邀请你在2012年11月9日或之前,以电邮:co_rewrite@fstb.gov.hk或传真:(852) 2869 4195或邮寄: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楼,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司条例草案专责小组提出意见。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6/2012号,公布由2012年8月20日起于「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 推出以电子方式提交周年申报表及「周年申报表e提示」新服务。详情请参阅上述通告。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5/2012号,公布《公司条例草案》于2012年7月12日获立法会通过成为法例。详情请参阅上述通告及于2012年7月12日发出的新闻稿。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4/2012号,公布于2012年6月11日推出新的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流动版的网址为www.mobile-cr.gov.hk。详情请参阅上述通告及本处于2012年6月10日发出的新闻稿。
《2012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命令)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命令旨在取消现时根据《公司条例》向本地公司征收的股本注册费。详情请参阅于2012年5月13日发出的新闻稿。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3/2012号,公布《2012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该命令旨在取消现时根据《公司条例》向本地公司征收的股本注册费。该通告可于本网页「 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下载。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12号,公布于2012年5月7日在「注册易」网站推出以电子方式提交关于股本和备任董事的六款指明表格的新服务。该对外通告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下载。
本处的「注册易–电子成立公司及一站式公司成立暨商业登记服务」获颁授「2012香港资讯及通讯科技奖」的「最佳公共服务应用(电子转化)奖」金奖。详情请浏览本网页「活动」一栏。
自2012年4月2日起,提交本处的成立公司及商业登记的申请大幅增加,对本处所提供的服务造成相当影响,处理申请及排队轮候提交文件的时间亦需要延长,本处或许未能达到我们的标准服务指标。
有见及此,本处恳请阁下考虑透过本处「注册易」网站 (www.eregistry.gov.hk) 以电子方式提交成立公司的申请及提交指明表格:
- 若属成立公司的简单个案,可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
- 如提交指明表格申报更改公司名称、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及更改董事或秘书及其资料(即表格NC2、R1、D2A、D2B及D4),表格可于24小时内登记。
如提交纸张申请,阁下可把文件及支票放入本处设于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众服务大堂的文件投递箱内,以节省排队轮候时间。本处会把正式收据或认收回条邮寄给提交人。
如有查询,请联络本处客户服务经理黄秀琼女士(电话:2867 4570)。
由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内提交的成立公司及商业登记申请,须缴付的商业登记费可减少2,000港元。
在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开业的非香港公司,须缴付的商业登记费可减少2,000港元。
申请人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
有关宽减商业登记费的详情,请参阅税务局网站 (www.ird.gov.hk).
《2012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命令)今日在宪报刊登。该命令旨在取消现时根据《公司条例》向有股本的香港公司征收的股本注册费。待完成所需的立法程序后,该命令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详情该参阅于2012年3月16日发出的命令及新闻稿。
公司注册处(本处)呼吁市民提高警觉,提防以下与本处及本处网上查册中心类似的欺诈网站:
「http://company-registry.com/hkcr/index.html」
「http://company-registry.com/HKGSCX/index.html」
本处与以上这些网站完全无关。市民切勿点击欺诈网站内的任何链接。
警方、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和香港电脑保安事故协调中心正采取跟进行动。
市民可由以下网址进入本处的官方网站使用电子服务:
本处官方网址 :www.cr.gov.hk
「网上查册中心」:www.icris.cr.gov.hk
「注册易」:www.eregistry.gov.hk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12号,公布于2012年2月20日在「注册易」网站推出以电子方式提交四类常用指明表格及以纸张方式提交注册代理人的委任/终止委任的新服务。该对外通告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下载。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6/2011号,公布「注册易」网站已于2011年12月30日推出注册代理人及监察易服务。该对外通告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下载。
有关私人公司拟备简明财务报告及董事报告的资格准则的咨询文件已于2011年12月6日发表。详情请浏览本网页资料库 > 新闻公报 一栏内2011年12月6日所发出的新闻稿。咨询文件全文亦可从本网页资料库> 咨询文件 一栏下载。
我们诚意邀请你在2012年1月16日或以前,通过电邮:co_rewrite@fstb.gov.hk、传真:(852) 2869 4195或寄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楼,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司条例草案专责小组提出意见。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5/2011号,提醒公众人士《2011年证券及期货和公司法例(结构性产品修订)条例》已于2011年5月13日刊登宪报,并于同日生效。该对外通告可于本网页「刊物 > 通告/指引> 对外通告」一栏下载。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4/2011号,提醒公众人士有关影子公司的问题,并就公司注册处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提供资料。该对外通告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下载。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11号,公布「电子成立公司及一站式电子成立公司暨商业登记服务」已于2011年3月18日启用。该对外通告可于本网页「資料庫 > 对外通告」一栏下载。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第2及5部将于2011年2月21日起实施,有关修订旨在方便以电子方式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成立公司。此外,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亦会在《2010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于2011年2月21日实施当日推出。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11号,概述有关主要修订。有关通告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内下载。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第2及5部将于2011年2月21日实施,有关修订旨在简化公司成立程序,利便网上申请成立公司。《2010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亦将于同日实施,该修订条例容许公司注册处提供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的服务。相关公告已于2010年12月10日在宪报刊登。
《2010年〈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2010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部分条文将于2010年12月10日生效,以利便公司透过公司网站通讯和强化公司名称注册制度。详情请参阅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内于2010年11月12日发出的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10号及于今天发出的新闻稿。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第 1、 3、 4、 6及8部将于2010年12月10日起实施。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10号,概述有关主要修订。有关通告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内下载。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第1、3、4、6及8部将于2010年12月10日实施。有关公告已于2010年10月15日在宪报刊登。
公司注册处将会在明年初分期推出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 ("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第一期包括一站式电子成立公司及商业登记服务,以及以电子方式更改本地公司名称。
客户可登记成为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用户并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登记公司文件。为配合客户的资讯科技员工或软体开发商进行开发或更新其软体用以联系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公司注册处已发表了「使用软体提交资料联系系统规格」以方便外间系统与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联系。有关详情请参阅本网站 "电子服务"项目下的 "「使用软体提交资料联系系统」与「注册易」联系"。
为方便公众人士取得新注册公司名称的资料,公司注册处已将每周新注册公司的名单以pdf 格式上载于本网页统计数字 > 新注册及已更改名称的公司名单# (以一周计) 一栏内,供免费下载。首份名单涵盖2010年5月17日至23日期间的资料。其后新的名单会于每周三上载。
有关《公司条例草案》拟稿 ─ 第二期咨询的咨询文件已于2010年5月7日发表。详情请浏览本网页资料库 > 新闻公报 一栏内2010年5月7日所发出的新闻稿。咨询文件重点、全文及各部《公司条例草案》条款拟稿亦可从本网页资料库 > 咨询文件 一栏下载。
我们诚意邀请你在2010年8月6日或以前,通过电邮:co_rewrite@fstb.gov.hk、传真:(852) 2869 4195或寄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楼,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司条例草案专责小组提出意见。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宪报第14卷第3期第3号法律副刊 ) 今日刊宪。《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主要旨在简化公司成立程序及提高有关效率。提出该法例修订建议,是为配合开发『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以便公司注册处接受网上申请成立公司和提交公司文件。
详情请浏览在本网页「资料库 > 新闻公报」一栏内于2010年1月22日发出的新闻稿 。
有关《公司条例草案》拟稿 ─ 第一期咨询的咨询文件已于2009年12月17日发表。详情请浏览本网页资料库 > 新闻公报 一栏内2009年12月17日所发出的新闻稿。咨询文件重点、全文及各部《公司条例草案》条款拟稿亦可从本网页资料库 > 咨询文件 一栏下载。
我们诚意邀请你在2010年3月16日或以前,通过电邮:co_rewrite@fstb.gov.hk、传真:(852) 2869 4195或寄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楼,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司条例草案专责小组提出意见。
《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的名称已改为《董事责任指引》,其内容亦经已修订。有关该指引的修订,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3/2009号。该指引及对外通告可于本网页「刊物 > 通告/指引 > 指引」及「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下载。
实施「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的工程合约已于本年六月批出。该系统的第二阶段将会分期推行,第一期包括以电子方式注册成立公司和提供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预计在2010年12月推出。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09号,阐述押记文件中常见的错误,并就如何确保向本处提交的押记文件正确无误给予提示,该通告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下载,亦请参阅「交付文件提示」一栏内「退还提交本处存档的文件的常见原因」。
公司注册处已发出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09号,公布有关接纳公司为更正已在本处存档而提交经修订文件的最新安排。该通告可于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阅览。
公司及文件提交人请注意,由2009年1月1日起,本处只会接纳由2008年7月11日开始使用的经修订的指明表格AR1、AR2、AR3、D6、N3及N4存档,该些表格于宪报(第12卷第22期宪报第3509号公告)刊登。详情请参阅载于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的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3/2008号。
有关股本、资本保存制度及法定合并程序的咨询文件已于2008年6月26日发表。详情请浏览本网页资料库 > 新闻公报 一栏内2008年6月26日所发出的新闻稿。咨询文件的摘要及全文亦可从本网页资料库 > 咨询文件 一栏下载。
我们诚意邀请你在2008年9月30日或以前,通过电邮:co_rewrite@fstb.gov.hk、传真:(852) 2869 4195或邮寄: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楼,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司条例草案专责小组提出意见。
《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内有关成立本地公司的条文,将由2008年7月11日起实施,新的法团成立表格亦在同日推出。详情请参阅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2008号。
由2008年7月11日起,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董事索引的范围将会扩大,以包括备任董事的资料。详情请参阅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08号。
多款指明表格内《有关董事责任的非法定指引》的确认陈述,将会以提示取代。经修订的表格已于今日 (5月30日) 刊登宪报(第12卷第22期宪报第3509号公告) 。详情请参阅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3/2008号。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指定2008年7月11日为《2003年公司(修订)条例》(见宪报第7卷第28期第1号法律副刊第28号条例) 内有关扩大董事索引的范围,以及《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见宪报第8卷第30期第1号法律副刊第30号条例)内有关推出新的法团成立表格的条文的生效日期。新条文旨在扩大《公司条例》内董事索引的范围以包括备任董事和精简本地公司的成立程序。
有关的生效日期公告已于2008年5月16日在宪报刊登(见宪报第12卷第20期第2号法律副刊2008年第138及139号法律公告)。
同时,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亦把2008年7月11日定为《2008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见宪报第12卷第20期第2号法律副刊2008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的生效日期,订明查阅新的法团成立表格所需的费用。
详情请浏览在本网页「资料库 > 新闻公报」一栏内于2008年5月16日发出的新闻稿。
有关《公司条例》(第32章)中公司名称、董事职责、法团出任董事及押记的登记的条文的咨询文件已于2008年4月2日发表。详情请浏览本网页资料库 > 新闻公报 一栏内2008年4月2日所发出的新闻稿。咨询文件的摘要及全文亦可从本网页资料库 > 咨询文件 一栏下载。
我们诚意邀请你在2008年6月30日或以前,通过电邮:co_rewrite@fstb.gov.hk、传真:(852) 2869 4195或寄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楼,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司条例草案专责小组提出意见。
公司注册处将提升就本地公司注册成立而订定的服务标准。由2008年1月2日起,本处会在收到申请成立公司的文件的日期后4个工作天,发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目前,该项服务标准为6个工作天(提交文件当天包括在内)。
由2008年1月1日起,公司注册处为本地公司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公司更改名称证书会加入一项警告声明提醒公司及与该等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公司名称获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获授予该公司名称的知识产权。详情请参阅本网页「资料库 > 对外通告」一栏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6/2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