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一般适用
根据新条例第35(5)条,如处长没有收到某份文件,则该文件不会被视为已遵从新条例的规定交付处长。
可以。如处长认为根据任何条例交付作登记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处长可拒绝接受该文件。请参阅问3的答案有关「不合要求的文件」例子。
新条例第31条订明在某些情况下交付处长登记的文件会被视为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明显的例子包括以下的情况:
该文件没有随附须就登记而缴付的费用;
该文件或该文件上的签署是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或已被更改,而该项更改是无恰当授权的;
该文件所载的资料自相抵触;或与公司登记册内的其他资料或交付处长的另一份文件所载的其他资料相抵触。
如处长认为交付作登记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则处长可拒绝接受该文件,或拒绝登记该文件,并把该文件发还给交付文件作登记的人。该文件不会被视为已遵从新条例的规定交付处长。
有。请参阅新条例下有关提交文件的责任的条文,以确定交付个别文件的法定期限。不过,修改的一般原则是,在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旧条例」)不同条文下有关在14日内交付文件的规定,在新条例下一律改为15日,以简化提交文件的规定。例如,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详情通知书订明的交付期限,已改为15日。
新条例下关于公司须交付的文件及提交文件的规定均有所变更。详情请参阅新《公司条例》–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 纲要。
(II) (A) 指明表格 -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处长已指明共76款表格(包括29款全新表格),于新条例实施后使用。详情请参阅新《公司条例》–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 纲要。
在新条例下使用的一套指明表格已于2013年11月1日在宪报刊登。你可以从本网页的「表格」-「指明表格」一栏免费下载所需的指明表格,亦可在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公司注册处询问处购买表格的印文本。
不可以。在新条例实施后,你须使用公司注册处处长指明使用的新表格。然而,作为过渡性安排,在新条例生效后起计的三个月期间内(即截至2014年6月2日),公司注册处会继续接受在旧条例下指明使用的旧表格,但以下情况除外:
(A) 以下新表格必须于新条例在2014年3月3日生效起开始使用:
表格NNC1 | 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 |
表格NNC1G | 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
表格NDR1 | 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注册申请书 |
表格NN12 | 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经批准名称申报表 |
表格NM2 | 偿付╱清偿债项或解除押记等的通知书 |
(B) 以下新表格必须于新条例生效的八个星期后(即由2014年4月28日起)开始使用:
表格NM1 | 押记详情的陈述 |
虽然引入了一套新指明表格,但新表格已尽可能参照旧表格的设计及格式。为顺利过渡使用新表格,旧表格的编号已予以保留,但所有新表格或经修订的表格均以英文字母 ‘N’为起首,以资识别。
(II) (B) 本地公司注册 -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有。新条例废除组织章程大纲后,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只须拟备组织章程细则(下称「章程细则」)。先前载于组织章程大纲内大部分的内容会在章程细则中载述。新条例第81至85条订明公司在章程细则必须纳入强制性条文。公司的章程细则文本须连同法团成立表格一并交付登记。详情请参阅「废除组织章程大纲及与公司章程细则相关的事宜」简介。
是。你必须提交新的法团成立表格,因为该表格的内容已随股份面值及组织章程大纲的废除而修订。如欲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废除股份面值」简介及「废除组织章程大纲及与公司章程细则相关的事宜」简介。
(II) (C) 周年申报表 -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没有。本地私人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变更,有关规定与旧条例的规定相同。根据新条例第662(1)及(2)条,周年申报表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之日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请亦参阅问16及「周年申报表 - 本地公司」简介。
有。新条例规定公众公司须就每一个财政年度而非每一个公历年交付周年申报表。公众公司须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须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一并交付)。新规定适用于公司在新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财政年度。请亦参阅问16及「周年申报表 - 本地公司」简介。
有。新条例规定担保公司须就每一个财政年度而非每一个公历年交付周年申报表。担保公司须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须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一并交付)。此外,每年登记费用引入递增收费模式,收费与适用于私人公司的递增模式相同。新规定适用于公司在新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财政年度。请亦参阅问16及「周年申报表 - 本地公司」简介。
有。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的人士须特别留意。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处长没有在订明的期限内收到周年申报表,则该周年申报表不会被视为已遵从有关规定交付处长。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交大幅提高的登记费。有关「交付」文件的概念,请参阅问1及「周年申报表 - 本地公司」简介。
不可以。由于新条例废除了旧条例第107(5)及(6)条,因此,在新条例下,「周年申报表 - 资料并无改变的证明书」不会获接受作登记之用。
有。新条例引入担保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每年登记费递增收费模式,收费与适用于私人公司的递增模式相同。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作登记时须缴付的每年登记费则维持不变。
(II) (D) 董事及公司秘书 -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董事或公司秘书的委任、停任职位(包括辞职)及董事或公司秘书的详情的更改,均须依据新条例第645及652条的规定,在15日(而非旧条例所规定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向处长申报。
此外,若公司秘书为个人出任,有关公司秘书只须向处长申报其通讯地址而不须申报通常住址。
依据新条例第27(3)(a)、(6)(a)及(6)(b)条,以及依据新条例附表11第118(5)条所载的过渡性安排,在新条例开始生效时,原有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会视为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因此,如该公司秘书安于以该地址作为其通讯地址,则该公司无须向处长交付表格ND2B,以申报公司秘书的地址有所更改。
如该注册办事处地址不能用作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该公司秘书当然可向处长申报其正确的通讯地址。见下文问21的内容。
如公司秘书希望使用其他地址作为其通讯地址,依据新条例第652(2)条的规定,该公司应以表格ND2B向处长申报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有所更改。
会。在此情况下,如在新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并没有就有关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有所更改事宜交付表格ND2B登记,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会被自动更新。
(II) (E) 股本 -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随着新条例引入无面值制度后,法定股本的概念已废除。在指明表格内申报法定股本或法定股本增加的规定已取消。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废除股份面值」简介。
有关申请表或通知书内已加入股本说明以申报公司股本最新资料。这些申报表或通知书的例子包括「股份配发申报书」、「更改股本通知书」等。
此外,亦引入多款新指明表格,例如「股本币值重订通知书」及「更改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通知书」,用以通知处长公司股本有所更改。请参阅新《公司条例》–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 纲要。
否。如果公司的股本并无拆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该公司便无须在股本说明中述明第201(2)(d)条所指定的资料。
(II) (F) 公司章程 -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除了须提交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如章程细则明文批准)及经修改的章程细则的经核证文本的责任外,亦须提交新指明表格「公司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表格NAA1),以申报公司章程有所修改。新条例亦引入其他新指明表格,用以申报公司章程细则有所修改,例如「公司地位更改通知书」(表格NAA4)。此外,根据第622(1)(k)及(2)条,还有一项新规定,就是须向处长交付法院更改决议的命令,而该决议是有关修改章程细则。详情请参阅新《公司条例》–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 纲要。
(II) (G) 押记及解除押记 - 有关提交文件的主要变更
新条例规定,除了押记详情的陈述(表格NM1)外,须向处长交付押记文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以作登记及供公众查阅。经核证的押记文书副本不会在登记后交还予提交人。此外,向处长交付押记文书及押记详情的陈述的法定时限,由设立有关指明押记的日期后的五个星期缩短至一个月,以缩短未能在登记册上可见到有关押记的时间。详情请参阅「押记的登记及解除」简介。
新条例规定除了须交付以通知偿付或清偿债项或解除押记等的指明表格(表格NM2)外,亦须一并交付证明有关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的文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以作登记及供公众查阅。详情请参阅「押记的登记及解除」简介。
(III) 注册文件的修订
是。新条例第41(2)条订明赋予处长权力,如公司登记册内关乎某公司的资料载有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处长可应该公司提出的申请,更正该错误。
公司可继续以交付修订文件来更正公司登记册内关乎公司资料载有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
注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 – 本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