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面值股份制度
股份面值(亦称「票面值」)是股份一般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新《公司条例》强制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并废除所有股份的面值。
废除所有香港公司的股份面值的措施已于2014年3月3日新条例生效时实施。
不需要。所有在新条例于2014年3月3日实施当日或前后发行的股份均没有面值。新法例视所有在废除面值制度前发行的股份为无面值(新条例第135条),公司无须就此进行转换程序。
新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后,原有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新条例生效后须视为组织章程细则)内有关法定资本及股份面值的条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视为已被删除(新条例第98(4)条)。公司的股本即其已发行股本。新条例附表11亦载有引入无面值制度的过渡性及推定条文。
股份转让
否。公司无须在股份转让时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有关的转让,但应在转让后制备的首份周年申报表中作出申报。
不可以。在所述的情况下,股东的变动应在来年的周年申报表中申报。
配发股份
不需要。公司无须交付表格NSC1,以申报公司发行股份给在章程细则内签署的创办成员。
与股本相关的指明表格
股本说明基本上是某公司在某一时刻的总认购资本的「定格速写」。公司股本如有变动,须以指明格式交付载有股本说明的申报表或通知登记(例如股份配发时使用的表格NSC1),以确保最新的股本资料得以披露。
由于引入强制无面值制度,相关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价,以及法定股本的要求已再无必要,并已予废除。公司无须再申报有关公司法定资本的资料。
随着面值废除,不会再有「股份溢价」。新条例内的推定条文,订明公司现有的股本款额与在股份溢价帐的款额合并(新条例附表11第37条)。
从会计角度而言,公司需要做的是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当日或之后,将列于公司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贷方的款项,拨入股本帐。如财务报表的年度结算日是在新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则公司须继续披露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如财务报表的年度结算日是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则公司须将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的结余拨入股本帐这一情况反映出来。
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的结余拨入的款额,应反映在公司首次于2014年3月3日后以指明表格申报有关股本变更的表格内,或于2014年3月3日后首份交付登记的周年申报表内(以较早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