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第408条引入有关核数师报告遗漏的新罪行。
新条例第407条规定,如按公司的核数师的意见,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公司的会计纪录在事关重要的方面并不吻合,或公司的核数师没有取得所有对审计工作而言属必需及事关重要的资料或解释(「指明陈述」),该核数师须在核数师报告内述明该意见。旧《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1条虽有类似的规定,但没有就违反规定订明罚则。第408条引入的罪行可加强执法,确保核数师报告的可靠性及持正性。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507(2)(a)及(b)条已引入类似的罪行。
下列人士如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导致在核数师报告内遗漏问题 2 所述的指明陈述,即属违法:
- 如核数师是自然人: 该核数师,以及其雇员和代理人中每名有资格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者;
- 如核数师是商号: 该核数师的合伙人、雇员和代理人中每名有资格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者;
- 如核数师是法人团体: 该核数师的高级人员、成员、雇员和代理人中每名有资格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者。
新条例第393(1)条订明,只有执业单位方有资格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执业单位」指:
(a) 如某执业会计师的本身姓名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2(2)条注册,而该会计师以该姓名独自从事会计执业——该会计师;
(b)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1)条所界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c)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 章)第2(1)条所界定的执业法团。
在新《公司条例》获通过后,政府当局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达成一致意见,信纳第408条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持有执业证书的注册会计师,达至该条文的原来政策目标。当局会密切留意该条文的实际运作情况,以考虑将来是否需要检讨有关条文。
触犯第408条的核数师,可处不超过150,000元的罚款。
干犯该项罪行须有「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导致任何指明陈述遗漏的思想状态。就「明知」这个思想状态而言,该人若在干犯该项罪行时知道并导致有关陈述遗漏则可被视为有罪。至于「罔顾后果」的思想状态,如该人在干犯该项罪行时明知某作为或不作为将会构成风险,而他知道承担有关风险并不合理,但即使明知如此,该人仍作出该作为或不作为,则可被视为有罪。一名经验不足的核数团队成员若因缺乏经验而确实不了解或不能预知遗漏指明陈述所涉及的风险,则不会被视为需负刑责。
不会。就原有公司而言,新罪行适用于公司就新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拟备的财务报表所作出的核数师报告中的遗漏,因为新条例有关拟备财务报表的规定适用于新条例生效日期后公司的首个财政年度及其后的财政年度(第358条)。有关如何厘定原有公司的首个财政年度的资料,请参见「帐目及审计」问25 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