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条例》第107条更改公司名称
根据《公司条例》第658条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
公司注册处会在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后,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新公司名称传转给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该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自动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不须要。公司注册处会在表格NR1登记后,将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新地址传转给商业登记署。
《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营业地址的资料,你应直接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营业地址的更改。
是。你须于业务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的更改。
公司注册处与税务局已于「电子服务网站」推出了一项可供选择的一站式电子服务,以便公司申报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并同时更改商业登记证上的业务地址。你使用这项电子服务时,可选择要求公司注册处处长,代表你公司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按《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记的业务地址已在电子表格NR1内所述的生效日期起,更改为公司注册办事处的新地址。
税务局一般会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电子表格NR1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寄出你公司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公司条例》内「注册办事处地址」的定义与《商业登记条例》内「营业地点」的定义并不相同。一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并不一定是其营业地点,商业登记署不会在收到公司注册处传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新地址后,更新该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上的营业地址。因此,公司须于营业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通知商业登记署,以便商业登记署发出印上新营业地址的商业登记证。
是。所有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制度下成立为法团的本地公司,须于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其业务资料,包括业务名称、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营业地址及开业日期,你可以信件形式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BR200 (pdf格式)作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