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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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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注册处处长已指明11款适用于有限合伙基金的表格,以施行在《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内的相关条文。

    你亦可在本处位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的询问处购买载有全套表格的唯读光碟(每只光碟为港币30元)及个别表格的印文本(每份表格为港币4元或7元)。请参阅「有限合伙基金指明表格(印文本/唯读光碟)价目表」「如何取得指明表格(有限合伙基金)」资料单张。

    重要提示:

    • 公司注册处处长 (「处长」) 从交付处长的表格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会用于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中所列的目的。

    • 所有中英对照表格必须划一以英文或中文申报。如表格并非中英对照,请用与表格相同的语文申报各事项。如以中文申报资料,请使用繁体字。

    • 交付整份指明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填表须知及未经使用的续页无需提交。

    • 如以港币划线支票缴付费用,抬头请注明「公司注册处」,请勿邮寄现金。

  1. 地址、纪录的保存地点及投资范围
    1.
    表格编号 : LPF4A
    有限合伙基金地址、纪录的保存地点及投资范围的更改通知
    26港元

    (20231227日起开始使用)
    [条文 25 & 31]

     
     
    周年申报表
    2.
    表格编号 : LPF5
    有限合伙基金周年申报表
    105港元
    [条文 24]
     
     
    更改名称
    3.
    表格编号 : LPF3
    更改有限合伙基金名称通知
    1,405港元
    [条文 40]
     
     
    4.
    表格编号 : LPF6
    法院命令禁制有限合伙基金使用名称通知书
    [条文 42(2)]
     
     
    撤销注册及解散
    5.
    表格编号 : LPF7
    有限合伙基金撤销注册申请书
    420港元
    [条文 68]
     
     
    6.
    表格编号 : LPF8
    有限合伙基金解散通知
    26港元
    [条文 70(6)]
     
     
    普通合伙人、获授权代表、投资经理及负责人
    7.
    表格编号 : LPF4B
    有限合伙基金普通合伙人、获授权代表、投资经理及负责人详情更改通知
    26港元

    (20231227日起开始使用)
    [条文 23(6) & 25]

     
     
    8.
    表格编号 : LPF4C
    有限合伙基金普通合伙人、获授权代表、投资经理及负责人更改通知
    26港元

    (20231227日起开始使用)
    [条文 23(6) & 25]

     
     
    9.
    表格编号 : LPF9
    有限合伙基金获授权代表辞任通知
    [条文 23(10)]
     
     
    注册
    10.
    表格编号 : LPF1
    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申请书
    3,034港元

    (20231227日起开始使用)
    [条文 11]
    (此表格必须连同IRBR4一并交付)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税务局局长指明格式的通知书)
    (此通知书必须连同表格LPF1一并交付)(费用详情)

    LPF1
     
    IRBR4
     
    11.
    表格编号 : LPF10
    将非香港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书
    3,034港元

    (由2023年12月27日起开始使用)
    [条文 82B]
    (此表格必须连同IRBR4一并交付)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税务局局长指明格式的通知书)
    (此通知书必须连同表格LPF10一并交付)(费用详情)

    LPF10
     
    IRBR4
     
    12.
    表格编号 : LPF2
    将指明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书
    3,034港元

    (20231227日起开始使用)
    [条文 79]
    (此表格必须连同IRBR4一并交付)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税务局局长指明格式的通知书)
    (此通知书必须连同表格LPF2一并交付)(费用详情)

    LPF2
     
    IRBR4
     
  1.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

    收集目的

    1. 依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任何规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处长会作为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用途:

      1. 实施《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之条文;
      2. 执行《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 的有关条文;
      3. 让公众查阅载有个人资料的有限合伙基金登记册,以使公众人士能确定,就某有限合伙基金而言 ─
        1. 该公众人士是否正在就该基金或其财产的管理,与以下人士往来─
          1. 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2. 该基金的获授权代表(如有的话);或
          3. 该基金的投资经理;及
        2. 以下详情─
          1. 该基金的详情;
          2. 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详情;
          3. 该基金的获授权代表(如有的话)的详情;
          4. 该基金的投资经理的详情;
          5. 该基金的前普通合伙人(如有的话)的详情;
          6. 该基金的前获授权代表(如有的话)的详情;或
          7. 该基金的前投资经理(如有的话)的详情;

      4. 在收取费用后为任何人提供载有这些个人资料的文件副本。

    获转交资料的人士
    1. 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会在符合法律的限制下在有限合伙基金登记册内供公众查阅。


    公告
    1.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 章)的条文,适用于如何使用从公司注册处公众登记册取得的个人资料。任何使用个人资料的人士,如将资料作为并非「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述的用途,或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均须支付补偿,并可能遭受根据该条例而提出的诉讼。
    2.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18 和 22 条规定,任何个人均有权查阅与改正公司注册处公众登记册内有关其本人的资料。如须查阅和改正这些资料,可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 15 楼公司注册处,向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办事的人员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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