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草案》旨在重写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并于2012年7月12日经立法会通过。
重写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旨在达致四个主要目的,分别为:(一)加强企业管治;(二)确保规管更为妥善;(三)方便营商;以及(四)使公司法例现代化。全面重写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让香港可参考其他可比较的地区在公司法的发展经验,从而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主要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及吸引力。
有关详情,请参阅「主要新猷」摘录。
在新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下称「旧条例」)改称为「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除有关公司招股章程、公司清盘、公司无力偿债及取消董事资格的条文外,所有影响公司运作的核心条文已被废除。
「电子版香港法例」发布的最早的法例版本为在1997年6月30日当日的香港法例。在1997年6月30日后,凡对任何现行主体条例或附属法例的条文作出修订(不论是对文本修订或废除条文),经修订的条文以新版本另存于一份独立文件,而新版本会注有一个不同的"版本日期"(即有关修订的生效日期)。这些过去版本均保存在「电子版香港法例」系统内,并可供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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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亦可从以下连结浏览旧条例过去版本的全文模式:
- 公司条例(第32章)的过去版本(pdf格式)
新条例已于2012年8月10日在宪报刊登。
财经事务局局长指定2014年3月3日为新条例的实施日期,关于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个人的身分识别号码及无纸化制度的条文则除外。详情请参阅于2013年10月25日在宪报刊登的《2013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13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因应部分公众人士对查阅载于公司登记册上公司董事个人资料的新安排表示关注,当局于2013年3月28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拟议未来路向提交文件(立法会文件第CB(1)788/12-13(01)号),而该委员会其后已于2013年4月8日的会议上作出讨论。因应当日讨论及委员意见,当局优先处理实施新条例所需的筹备工作,使新条例能按预期实施,其后才处理有关新安排的事宜。
由于有关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个人的身分识别号码的条文并没有于2014年3月3日随新条例生效而实施,查阅董事资料的制度并没有改变。
[注:由2021年8月起至2023年年底,《公司条例》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分三个阶段落实。在新查册安排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公司秘书和某些其他人士的敏感个人资料会获保障。详情请浏览本网页「新查册安排」的专设栏目。]
为了推行成立无纸证券市场的措施,新条例附表8纳入消除新条例有关股份和债权证的所有权文件和转让文书必须使用印文本的限制,或订明有关限制的例外情况的条文。政府于2015年3月27日在宪报(第19卷第13期的第1号法律副刊)* 刊登《2015年证券及期货及公司法例(无纸证券市场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为引进无纸证券市场制度提供法律框架。修订条例主要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条例》(包括第908条及附表8),订明无纸证券市场的监管架构大纲,主要条文将自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的指定日期起实施。无纸证券市场的运作事宜及监管细节,将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制订的新附属法例中订明。
- 电子宪报载于政府物流服务署网页 http://www.gld.gov.hk/egazet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