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私人公司
否。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没有改变。
有关规定与旧《公司条例》(第32章) (下称「旧条例」)的规定相同。根据新条例第662(1)及(2)条,私人公司须于其成立为法团的首个周年日后的42日内提交首份周年申报表。
(II) 公众公司
有。在新条例下,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因此,就公众公司而言,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不再是提交周年申报表的参照日期。
根据新条例第662(3)及(4)(a)条,公众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提交,而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 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有关规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提交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提交。
有。根据新条例附表6第2条,上市公司仅须提供在有关申报表的日期,持有该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中的5%或多于5%发行股本的成员的详情。
就根据《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的公众公司而言,新规定适用于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财政年度(新条例附表11第121(1)(b)条)。
至于根据新条例注册的公众公司,新规定适用于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报表及其后的周年申报表。公司首份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于问3所述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日期的例子,请参见「帐目及审计」问30 的答案。
(III) 担保公司
有。在新条例下,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因此,就担保公司而言,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不再是提交周年申报表的参照日期。
根据新条例第662(3)及(4)(b)条,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提交,而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 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有关规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提交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提交。
《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 引入递增收费模式,以鼓励担保有限公司遵从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要求。如逾期交付,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该递增收费模式与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费模式相同,详情如下:
事宜 |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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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条例第662(3)条交付的周年申报表的每年登记费用- | |
(a)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 | $105 |
(b)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42日,但不超过3个月 | $870 |
(c)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 | $1,740 |
(d)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 | $2,610 |
(e)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9个月 | $3,480 |
就根据《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的担保公司而言,新规定适用于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财政年度(新条例附表11第121(1)(b)条)。
至于根据新条例注册的担保公司,新规定适用于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报表及其后的周年申报表。公司首份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于问6所述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日期的例子,请参见「帐目及审计」问30 的答案。
不须。倘若周年申报表是在新条例的过渡性安排下依据旧条例交付作登记,《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 所引入有关每年登记费的递增收费模式并不适用。
(IV) 一般适用
不可以。旧条例第107(5)及(6)条已于新条例生效时废除,因此,在新条例下,公司不可使用「资料并无改变的证明书」提交周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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