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新条例第457(2)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属自然人(即个人)的董事。
新条例对私人公司董事的新规定可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问责性。
新条例将已2014年3月3日实施。新规定适用于根据新条例注册的私人公司。至于根据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旧条例」)注册的私人公司,见下述问4答题部分。
根据新条例附表11第89(1)及(2)条,依据旧条例注册的私人公司获给予由新条例生效日期后起计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该项新规定。公司须按照新条例第645条,在委任新董事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予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登记。
否。宽限期只适用于根据旧条例注册的私人公司。所有根据新条例注册的私人公司在成立时必须最少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根据新条例第458条,处长可指示有关公司委任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以符合该规定。如不遵从处长的指示,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各可处罚款100,000元,及在有关罪行持续期间,另各处罚款每日2,000元。
新《公司条例》第456条维持对公众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但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问责性。
若该私人公司并非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法人团体可继续担任或被委任为其董事。但是新条例第457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
否。现有的不活动公司只须在根据新条例第5(5)条的情况下不再是不活动公司时,遵从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规定。请参阅新条例附表11第89(3)及(4)条。
否。新规定只适用于本地私人公司。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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