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一般
它持有该另一企业的过半数表决权;
因与该另一企业其他成员达成的协议,有权行使该另一企业的过半数表决权;
它具有权利委任或罢免该另一企业的董事局过半数董事或同等管治团体的过半数成员;或
它有权在该另一企业的董事局或同等管治团体的会议上,投过半数的票。
在新条例下,符合指明规模准则的私人或担保公司及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某些指明公司除外)是「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其他私人公司(不属法团集团成员的私人公司)获全体成员书面同意,亦可以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可拟备简明财务报表,在拟备核数师报告和董事报告时须符合的规定也较为宽松。有关财务报告豁免措施的详情,请参阅有关帐目及审计的常见问题问3至问10。
在修订条例下,另外两类法团集团的控权公司也可受惠于财务报告豁免措施(惟控权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属公司均须符合规模准则):- 由小型私人公司或合资格私人公司和小型担保公司组成的法团集团的控权公司(混合集团);及
- 由小型私人公司、合资格私人公司或小型担保公司组成的法团集团,或上文第(i)段所述的混合集团,并拥有属非香港公司的附属公司的控权公司。
扩大简明财务报表的涵盖范围(请参阅上文问6);
让属全资附属公司的控权公司可选择拟备综合财务报表;
如所有成员同意,容许非全资附属公司可拟备其公司本身的财务报表而非综合财务报表;
订明就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而言,只要控权公司的成员通过决议,该控权公司便可采用简明财务报表;
订明财政年度可缩短或延长不多于7天;
让控权公司可选择在其网站披露其所有附属企业的董事的姓名,或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名册以供查阅;
明确容许公司的章程细则采用电子形式;
容许兼有英文注册名称及中文注册名称的公司可以只展示其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但其章程细则须兼述明该两个名称);
凡属公司仅就其更改公司名称而对章程细则作出的修改,均可获豁免有关修改章程细则的一般注册规定,因为就更改公司名称方面已另有注册的规定;
在设立押记的文书的副本的备存地点更改方面,订定如有关更改只关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或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的更改,均可获豁免有关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规定,因为有关注册地址的更改已有其通知规定。
订明如某类别的所有成员同意更改该类别的权利,则有关更改便如他们所同意具有效力;
为一间不再是不活动公司的公司指明「初始会计参照日」;
订明只要合并的公司为香港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亦可藉不经法院的程序进行横向合并;
阐明批准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的条件;及
在章程细则范本中阐明,公司某种股本的更改,可以藉普通决议作出。
(II) 股本说明
(III) 更改类别的权利
- 如在某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或成员全体同意下,以书面同意或决议,更改该类别的权利,则该更改可在该同意或决议的日期或在其内指明的日期生效。在上述情况下,该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或成员不得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否决该项更改。
- 如该类别权利的更改并非获得有关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或成员全体同意-
- 若没有人根据《公司条例》第182或第190条(视乎情况而定)在有关更改作出的日期后28日内,向原讼法庭提出否决该项更改的申请,则该项更改在28日的限期终结时生效;
- 若有人在28日的限期内向原讼法庭提出否决该项更改的申请,则该项更改在该申请被撤回或获终局裁定时生效(如该项更改被否决则除外)。
(IV) 债权证的配发
(V) 备存董事会议纪录、董事决议及唯一董事的决定的书面纪录
(VI) 章程细则的修改
(VII) 《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201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修订条例》在新条例加入新条文,赋权财政司司长就非香港公司须披露订明资料订立规例,以及订明不作出该等披露的刑事后果。财政司司长根据新条例新增第805A条的规定,制订了《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下称《该规例》)。该规例已于2019年3月15日在宪报上刊登,并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例就非香港公司关于展示公司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以及披露公司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该规例亦重订新条例现行第792条内,有关非香港公司正进行清盘时须予遵从的规定,并划一非香港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披露责任。新条例第792条将会于该规例生效后被废除。
- 该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办事处或地点,并向公众开放者;或
- 该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正进行清盘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述明其名称时,须遵守下述规定-
- 如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是采用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种语文的,则该公司须在该名称之后加上“(in liquidation)”;
- 如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是采用中文的,则该公司须在该名称之后加上“(正进行清盘)”; 或
- 如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是采用中文以及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种语文的,则该公司须在该中文名称之后加上“(正进行清盘)”及在该另外一种语文的名称之后加上“(in liquidation)”。
正进行清盘的非香港公司须在其于香港的每项广告内-
- 以可阅字样,述明其名称及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
- (如适用的话)以可阅字样,述明其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