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人牌照持牌人的注册详情如有任何变更,须在有关变更后的21天内以书面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由于没有订明或指明表格,持牌人可以书信形式向公司注册处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申报该等变更,并将一份副本送交警务处牌照课。
你可于本网站「主要服务 > 放债人牌照 > 查阅 > 有关「持牌放债人」的资料」一栏免费查阅「现有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名单及放债人牌照申请名单」。有关名单亦可于本处全新的「电子服务网站」(www.e-services.cr.gov.hk)「网上查册 > 持牌放债人> 持牌放债人名单」查阅。
由2023年12月27日起,查册人士可以电子方式,通过本处的「电子服务网站」使用电子查册服务,查阅放债人登记册,查册费用为港币17元。如要取得副本,须缴付每页港币6元的费用。
关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放债人注册办事处提供的就持牌放债人已登记的详情的纸本档案的查册服务,已于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五时后终止。
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必须按照《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的规定,申报资料变更。如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属公司,则须按照《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表格ND2A / ND2B申报董事变更。
如果没有于订明时限内,将已注册详情的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即属违法。违例人士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