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须在出现更改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内,交付表格NN9登记,以申报主要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更改,但无须缴交登记费。
你必须在出现有关更改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内,交付表格NN5登记,以申报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或对该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其他文书的更改。该表格必须连同一份该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包括章程细则(如有的话)) 在更改后的经核证副本,或对该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其他文书在更改后的经核证副本,一并交付,但无须缴交登记费。
如对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既非采用英文,亦非采用中文,在交付表格NN5登记时,只须一并交付该宪章、法规、章程大纲或文书的经核证英文或中文译本。
注册非香港公司资料如有更改,须于更改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适当的指明表格登记。《公司条例》第791条规定,注册非香港公司如违反该条例的规定,该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该公司违反该条例的代理人均属犯罪,可各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你必须在公司变更名称的日期后的1个月内,交付表格NN10及一份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有关政府部门发出的证明文件的经核证副本,例如更改名称证明书,证明有关变更及其生效日期。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的注册费用为港币1,425元。
详情请参阅《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注册指引》。
你必须在注册非香港公司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后的7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N13登记,但无须缴交登记费。
有关文件副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75条的规定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有关条文。
文件译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条的规定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