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涵盖下列注册非香港公司所变更的资料:
更改法团名称
根据《公司条例》第791(2)(d)条更改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 更改获授权代表或其名称及地址
当公司资料变更的相关通知书根据《公司条例》登记或记录后,公司注册处会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有关资料传转给税务局。当相关通知书获公司注册处登记或记录的同时,该公司会被视作已按《商业登记条例》将有关变更通知税务局局长。
公司注册处会在发出「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后,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新公司名称传转给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该公司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自动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须要。虽然公司注册处会在表格NN9登记后,将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新地址传转给商业登记署,但你仍须于营业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通知商业登记署,以便商业登记署发出印上新营业地址的商业登记证。
一间注册非香港公司可向商业登记署申报多个营业地址,商业登记署不会在收到公司注册处传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新地址后,更新该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上的营业地址。因此,公司须于有关营业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通知商业登记署,以便商业登记署发出印上新营业地址的商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