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目的为一个投资基金,并非如同其他按《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的普通公司,用以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于香港注册成立或迁册至香港的。
如拟成立有限公司作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请参阅在香港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由下述法规及守则规管: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VA部;
《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第571AR章);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及
《证监会产品手册》
由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作为投资基金而成立,因此由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担任主要监管机构,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
公司注册处处长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法团文件存档的事宜,而破产管理署署长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清盘程序。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的成立目的为一个投资基金,并非用以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的公司。因此,《公司条例》内有些规定并不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例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无须:
向公司注册处(本处)申报股本资料;
委任公司秘书;
向本处申报押记资料;及
向本处交付周年申报表。
你可浏览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网页(www.sfc.hk)「监管职能>投资产品」栏目或直接向证监会查询:
地址: 香港鲗鱼涌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54楼
电话: (852) 2231 1222
电邮: ofc-enquiry@sfc.hk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C及112D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获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注册及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后即告成立。这会透过「一站式」程序进行,即证监会会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通知处长,而证监会的注册会在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时生效。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申请人只须向证监会交付处长及税务局局长(局长)分别就成立为法团及商业登记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处长会在证监会批准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后登记相关文件,并同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代表局长)。
成立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要下述文件: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法团成立表格(表格OFCNC1(SFC));
法团成立文书的文本;及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3) 。
成立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须费用为港币 3,034 元,当中港币 479 元的提交文件费用将不获退还。
此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5A条的规定,任何人士申请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即会被视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交付申请成立文件时,必须同时缴付所须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详情,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注:
有关向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须的文件及费用,请浏览证监会网页(www.sfc.hk)「监管职能>投资产品」栏目或直接向证监会查询。联络详情请参阅问 5。
法团成立文书并非指明表格。有关法团成立文书的内容的规定,可参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K条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第13条。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备有法团成立文书的范本,请参阅证监会的网页。
不可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
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有首任董事均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法团成立表格必须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其中一位首任董事签署。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公司注册处会拒绝接纳不完整的表格。
法团成立表格必须是正本,连同法团成立表格交付的法团成立文书可以是文本,两者必须经由证监会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证书必须由法团成立表格内述明的文件提交人亲身到公司注册处领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作纪录。领件人须出示其身份证(如领件人是提交人或获授权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领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属公司)才可领取证书。
公司注册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ZJB及112ZJC条,非香港基金法团可向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 申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申请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 发出迁册证明书。有关申请会透过「一站式」程序进行,即证监会会将有关注册通知处长而证监会的注册会在处长发出迁册证明书时生效。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非香港基金法团只须就申请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及商业登记事宜,向证监会交付处长及税务局局长(局长)分别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处长会在证监会为迁册而注册该非香港基金法团后登记相关文件,并同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代表局长)。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迁册证明书须要下述文件: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表格(表格OFCN1(SFC));
法团成立文书的文本;及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3) 。
提交迁册表格的费用为港币479元,而申请发出迁册证明书的费用为港2,555元。港币479元的提交文件费用将不获退还。
此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5A条的规定,任何人士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571章)第IVA部第8A分部申请将非香港基金法团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即会被视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交付申请迁册文件时,必须同时缴付所须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详情,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注:
有关非香港基金法团向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申请将非香港基金法团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须的文件及费用,请浏览证监会网页(www.sfc.hk)「监管职能>投资产品」栏目或直接向证监会查询。联络详情请参阅问 5。
非香港基金法团的成立地是指—
- 如该法团是在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辖区成立为法团,而在向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提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该条例)第112ZJB(1) 条所指的申请的日期(申请日期),该法团属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注册者 — 该管辖区;或
- 如该法团在成立为法团之后,曾将其本籍迁移至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辖区,而在申请日期,该法团属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注册者 — 该管辖区。
就「成立地」及「申请日期」的法定释义,可参考该条例第112ZJA条。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迁册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公司注册处会拒绝接纳不完整的表格。
证书必须由迁册表格内述明的文件提交人亲身到公司注册处领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作纪录。领件人须出示其身份证(如领件人是提交人或获授权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领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属公司)才可领取证书。
公司注册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负责审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公司名称,有关要求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H条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一般而言,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名称:
不可属于证监会认为具误导性或因其他理由而属不适宜的名称;
不得与另一间现有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名称相同的名称;及
必须以 “Open-ended Fund Company” 或 “OFC” 作为公司英文名称的结尾,及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为公司中文名称的结尾。
根据《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该规则」)第9(1)条,除非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已核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名称,否则公司不得更改其名称。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在获发证监会核准其更改名称的通知的日期后的15日内,按该规则第9(4)条以指明表格(表格OFCNC2(SFC))将有关更改公司名称的通知,连同所须费用,交付证监会。公司注册处会在证监会核准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名称后登记该表格,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公司名称证明书」。
所须费用为港币 1,405 元,当中港币 160 元的提交文件费用将不获退还。
注:
有关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公司名称所须文件及费用,请浏览证监会网页(www.sfc.hk)「监管职能>投资产品」栏目或直接向证监会查询。联络详情请参阅问 5。
公司注册处会在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后,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新公司名称传转给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该公司的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自动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在香港,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成立普通公司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www.ipd.gov.hk/sc/trademarks.htm)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的公司已成立或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
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第112U(1)条规定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有最少2名董事。
不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第112V(1)条说明法人团体作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的限制。
你必须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的委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OFCD1(SFC)「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委任董事通知书」以作登记。表格OFCD1(SFC)须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证监会会将表格送交处长。
除非证监会已就根据《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第101或103条作出的董事委任给予核准,否则有关公司不得委任该董事。
你必须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的停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OFCD2「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停任董事通知书」以作登记。
你必须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的详情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OFCD3「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更改董事详情通知书」 以作登记。
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已交付了表格OFCD2,申报其董事辞职,辞职的董事无需交付表格OFCD4登记。只有当辞职的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会把辞职一事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才需要交付表格OFCD4登记。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但是他/她必须有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请参阅问40。
通常住址是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即「非香港居民董事」),须有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获授权接受任何须向该非香港居民董事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可以是-
(a) 通常住址在香港的个人;
(b) 一间公司;或
(c) 一间律师行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如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为一间公司或一间合伙(即上述(b)及(c)项),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或该合伙的主要营业地点必须在香港。
你在申报非香港居民董事的委任时,可一并申报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委任。你必须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非香港居民董事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委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OFCD1(SFC)「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委任董事通知书」。
你在申报非香港居民董事的停任时,可一并申报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停任。你必须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非香港居民董事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停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OFCD2「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停任董事通知书」。
你须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详情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OFCPA1「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更改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详情通知书(董事) 」。
不须要。公司注册处会在表格OFCR1登记后,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新地址传转给商业登记署。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并没有规定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业务地址的资料。你须于业务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 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的更改。
是。你须于业务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 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的更改。
你不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保管人或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委任。但是,根据《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114(3)条,除非证监会已就保管人的委任给予核准,否则有关董事不得作出该委任。
你不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投资经理的委任。但是,根据《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125(3)条,除非证监会已就投资经理的委任给予核准,否则有关董事不得作出该委任。
就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及备存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详情及文件的影像纪录,你可透过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www.e-services.cr.gov.hk)的电子查册服务进行查册。
请参阅电子查册服务的「常见问题」。
证监会网页的投资产品列表亦载有获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列表。该列表载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2D条及第112ZJB条获证监会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资料。
查册服务包括:
免费查册服务
(a) 查阅公司名称
(b) 查阅文件索引
收费查册服务
(c) 查阅文件影像
(d) 查阅公司资料
(e) 查阅董事索引
可以。你可订购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文件影像和资料报告的经核证副本,然后在指定日期和时间后前往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到本处的电子服务中心的领件处领取。如以联线方式订购,你可选择以邮递或速递方式收取经核证副本,但须缴付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