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有。《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7(2)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即个人)。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89(1)及(2)条,已经依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私人公司会获给予由《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后起计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该项新规定。该宽限期已于2014年9月4届满。尚未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私人公司须尽快遵从该项规定,并按照《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45条,在委任新董事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A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否。宽限期只适用于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私人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私人公司在成立时必须最少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你必须在公司董事的委任或停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记。
你必须在公司董事的详情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记。
如该表格是在更改生效当日签署,辞职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签署。但如表格是于更改生效当日之后签署,便应由新任董事签署。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书如属自然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每间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及一名公司秘书。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辞职的董事只要符合《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该条例」) 第828(2)条(由并非公司的人向公司作出的通讯)或第831(3)条(公司之间的通讯)规管电子形式的通讯的条件,便可根据该条例第464(5)(c)条,以电邮方式把辞职通知送交公司。简言之,条件之一是公司应已一般地或明确地同意,该文件或资料可藉电子形式向该公司送交或提供,且公司没有撤销该项同意;或根据该条例的条文,该文件或资料须视为该公司已给予上述同意。
该条例第464条并无规定董事的书面辞职通知须经签署,因此以电邮方式送交的辞职通知无须电子签署。
按照《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5条,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个人成员,而该成员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满18岁的自然人为该公司的备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该唯一董事行事。
不是。公司可选择是否这样做。公司如符合《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5条所列的准则,便可于任何时候提名备任董事。
不可以。《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75(2)条明确禁止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书。此外,《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75(3)条规定,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不可是一个亦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6条规定对公众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但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问责性。
若该私人公司并非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法人团体可担任或被委任为其董事。但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7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公司秘书
有。若公司秘书由自然人出任,有关公司秘书只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报其通讯地址而不须申报通常住址。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8(5)条,就原有公司的属自然人的公司秘书而言,在第650条的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须视为该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第118(5) 条的施行,并不会导致第652条所订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详情更改通知的责任。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3)条,公司注册处处长须记录在紧接该条文的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前,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在公司登记册内显示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作为该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
你必须在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停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记。
你必须在公司秘书的详情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