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条例》第5条,私人公司可通过一项特别决议 (请参考两款样本,即A1或A2),宣布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该决议登记。
公司如通过一项特别决议 (请参考两款样本,即A1或A2)宣布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该公司将会自以下日期起,处于不活动状态:
- 该特别决议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日期; 或
- 该项特别决议指明的较后日期。
根据《公司条例》第663条,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活动公司,但如果私人公司属不活动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42日后,则该公司仍须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按照《公司条例》第5条,不活动公司如通过一项特别决议 (请参考两款样本,即B1或B2),宣布公司拟进行一项会计交易,而该决议已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动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第2条,「会计交易(accounting transaction)」 就公司而言,指《公司条例》第373条规定须记入该公司的会计纪录的交易,但不包括因支付任何条例规定该公司须支付的费用而产生的交易。
至于一项交易是否属《公司条例》第2条所指的「会计交易」,请征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如果一间私人公司不再是不活动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第42日或之前,则该公司仍须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如不活动公司进行任何会计交易,该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动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豁免亦自该会计交易的日期起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