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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批出贷款而委任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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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2016年12月1日起,如贷款涉及获委任第三方,而获委任第三方的详情仍未载列于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备存的登记册上,则持牌放债人不应向拟借款人批出贷款。

    你可使用以下表格申报有关委任的第三方的详情:

    (1) 持牌放债人为批出贷款而委任的第三方详情通知书 
    (2) 持牌放债人委任的第三方的详情更改通知书 
    (3) 持牌放债人委任的第三方的终止委任通知书
本处于2023年12月27日起推出的全新「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提交服务,已扩展至涵盖持牌放债人向放债人注册处处长交付以上的表格。属个人的持牌放债人如拟于网上交付上述表格予本处,须先向本处登记一个用户帐户,并透过该帐户订用电子提交服务,才可使用电子提交服务以电子方式交付表格。由于只有个人用户才可以电子方式签署并交付文件,有意于网上交付上述表格的非个人放债人,应指派已是登记用户并已订用电子提交服务的个人董事或获授权人士(具签署身分),代表其交付该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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