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查册安排第三阶段于2023年12月27日实施后,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不提供载于已登记的文件内关于其本人的通常住址(如适用)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让公众查阅。如申请获批淮,相关文件的影像纪录将被更新,而载于文件内关于其本人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即「不提供的资料」)将不会在公司登记册上提供予公众查阅。
- 自然人董事的英文姓名及/或中文姓名
- 自然人董事的香港身分证号码及/或护照号码
- 完全符合自然人董事的任何两项或以上的输入资料
「指明人士」包括:
(a) 资料当事人;
(b) 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取得该等资料的人;
(c) 资料当事人所属公司的成员;
(d) 清盘人;
(e) 破产案受托人;
(f)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g) 该规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h) 律师或外地律师;
(i) 执业会计师;
(j) 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有关指明人士的涵义的更多详情,请参阅该规例。
不过,在香港律师行从事法律执业的、《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 章)第2(1)条所界定的律师,以及在香港律师行及外地律师行从事外地法律执业、《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外地律师,均属指明人士,可以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属指定非金融业人士的法律专业人士(具有《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律师或外地律师的涵义)亦可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以执行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赋予或施加于指定非金融业人士的职能。
(a) 一次性申请(电子或纸本形式):
电子形式申请
只有资料当事人、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的人,及资料当事人所属公司的成员才可以电子形式提出一次性申请。
申请须在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提出。申请人须于电子服务网站登入其用户帐户或以「无帐户使用者」登入,并在选项栏的「取览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项目下点选「 一次性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以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须连同证明文件。
以纸本形式申请
所有类别的指明人士均可以纸本形式提出一次性申请。有关该类申请的详情,请参考问15。
(b) 透过用户帐户以电子形式申请
只有以下属自然人的特定类别指明人士才可透过已订用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的电子服务网站用户帐户,以电子形式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
- 清盘人
- 破产案受托人
-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 《公司 ( 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 ) 规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 律师或外地律师
- 执业会计师
- 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属自然人的特定类别指明人士或获授权代表可于电子服务网站登入其用户帐户。登入后,在选项栏的「取览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项目下点选「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以提出申请。有关订用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的详情,请参考问24至问42。
视乎指明人士所属的类别,指明人士应使用以下其中一款指明表格,提出一次性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
表格PS1: | 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 (由资料当事人/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的人/资料当事人所属公司的成员提出) |
表格PS2: | 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 (由清盘人/破产案受托人/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表列人士提出) |
表格PS3: | 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 (由律师或外地律师/执业会计师/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提出) |
申请表格连同证明文件可邮寄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司注册处公众查册组」。申请人亦可亲身到公司注册处位于上址的电子服务中心交付有关表格及证明文件。
不可以。每一份纸本形式的申请只可申请披露一间公司的一名资料当事人的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
(i) 申请人的身分证明文件,以及属非自然人的申请人的获授权代表的身分证明文件;
(ii) 能证明申请人具其中一类别指明人士资格的文件;及
(iii) 授权书(只适用于某些情况)。
有关证明文件的详情,请参阅《关于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所需提供的额外文件》资料小册子。
申请人亦可选择亲身到公司注册处出示证明文件的正本。申请人可带同文件正本前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中心以作核对。在网上申请的申请人需向电子服务中心的职员提供相关的网上申请的订购编号。
如交付证明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必须经下列其中一名人士核证为真实副本:
- 在香港执业的公证人;
- 在香港执业的律师;
-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会计师;
- 获法律授权核证作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用途的文件的香港法院人员;
- 在香港执业的专业公司秘书;
- 如申请人属非香港居民或非香港注册的实体,其所属国家的领事馆官员;或
- 发出该文件的机关或机构。
根据该规例第13条,其他类别的指明人士均获豁免缴付上述费用。
如申请是由获授权代表透过其用户帐户代表属非自然人的指明人士提出,该费用会在指明人士的预付款帐户中扣除。
如申请是以纸本形式提出并亲身前往公司注册处位于13楼的电子服务中心提交,应在提交时以支票、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现金缴费。如以港币划线支票缴付费用,抬头请注明「公司注册处」。
如果是以邮寄方式交付纸本申请,则只可以支票缴费。
对于透过用户帐户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申请人可于电子服务网站登入其用户帐户后,点选「下载已订购项目」功能,以下载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报告。
属自然人的特定类别指明人士可透过其已订用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的用户帐户,在网上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
属非自然人的特定类别指明人士则不能透过其用户帐户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他们透过其用户帐户订用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后,须为其获授权代表(必须为自然人)申请订用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让该获授权代表能以自己的用户帐户代表指明人士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属非自然人的特定类别指明人士可登入其用户帐户管理其获授权代表有关服务的订用。
如需管理其获授权代表有关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的订用,属非自然人的特定类别指明人士须先登入其用户帐户,然后点选「用户管理」内的「获授权代表(取览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功能。
- 清盘人;
- 破产案受托人;
-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 《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规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 律师或外地律师;
- 执业会计师;及
- 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如指明人士已持有电子服务网站的用户帐户,可于屏幕右上方点选其用户名称,然后选取「用户管理」内的「订用服务」以提交申请。
如指明人士并未持有用户帐户,则可于电子服务网站的登陆页面点选「立即登记」以开立用户帐户并订用有关服务。在提交申请前须上载PDF格式的证明文件。
特定类别指明人士须先于本处电子服务网站登入其用户帐户。登入后,在选项栏点选「取览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为获授权代表申请订用取览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服务」。在提交申请前须上载PDF格式的证明文件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1) 申请人的身分证明文件;
(2) 能证明申请人具其中一种特定类别指明人士资格的文件;及
(3) 如申请人属非自然人,须交付由申请人发出的授权书,以授权一名自然人提出申请。
至于为非自然人指明人士的获授权代表申请订用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一般而言,所需的证明文件包括:
(1) 获授权代表的身分证明文件;及
(2) 由申请人发出的授权信,以授权该属自然人的获授权代表日后代表申请人提出取得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的申请。
有关证明文件的详情,请参阅「关于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所需提供的额外文件」资料小册子。
申请人亦可选择亲身到公司注册处出示证明文件的正本。申请人可带同文件正本前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中心以作核对。申请人需向电子服务中心的职员提供有关申请的订购编号。
(a) 在香港执业的公证人;
(b) 在香港执业的律师;
(c)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会计师;
(d) 获法律授权核证作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用途的文件的香港法院人员;
(e) 在香港执业的专业公司秘书;
(f) 如申请人属非香港居民或非香港注册的实体,其所属国家的领事馆官员;或
(g) 发出该文件的机关或机构。
不过,如有需要管理超过15个获授权代表,属非自然人的指明人士可考虑为其分行/分区办事处申请另外的用户帐户。
至于为属非自然人的指明人士的获授权代表订用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的申请,公司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发送电邮,以通知有关申请的结果。公司注册处亦会将「启动编号」及「启动代码」,按所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至该获授权代表。如获授权代表已是电子服务网站的用户,他须登入其用户帐户,然后选取「用户管理」内的「订用服务」,以「启动编号」及「启动代码」启动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的订用。如获授权代表并非电子服务网站的用户,则可于电子服务网站的登陆页面点选「立即登记」申请开立用户帐户,他须于申请时输入「启动编号」及「启动代码」,以获授权代表身份启动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查册服务的订用。
如需要申请人就申请提供进一步资料或作出澄清,或如申请不获批准,公司注册处会另行联络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