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 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
- 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 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 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
再者,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有关查阅该等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前用名称的详情,请参阅问4。
详情请参阅《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pdf格式)。
断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不须理会某些字或词和该等字或词的缩写,这些字或词包括作为英文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以及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字母的字体、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间的空位、重音符号、及标点符号都不须予理会。
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则分别视为相同。
此外,如处长在顾及某两个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信纳该两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则该两个字会视为相同。详情请参阅《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pdf格式)。
你可透过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查册服务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电子服务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
请使用「以全名查册」的方式,输入拟用的整个公司名称,包括所有空位、标点符号及末端的字眼(例如"Company Limited"、 "Limited"、"Company"、「有限公司」、「公司」等)。「以全名查册」的查册结果会显示完全符合输入的字元而仍在登记册上的公司的现用名称。查册语言只可使用英文或繁体字。输入其他语言或简体字,系统会显示「没有纪录相符」,因而导致错误的查阅结果。
载列该等前用公司名称的名单可于〈查阅公司名称结果〉的页面上点击免费查阅。
你可透过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查册服务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电子服务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
查阅公司名称时,请使用「以名称起首」的方式输入你拟注册的公司名称起首任何数目的字元,并于「公司现况」一项选取「全部」,但切勿输入公司名称末端如 「Company」、「Company Limited」、「Limited」、 「有限公司」、「公司」等字词。查册结果会显示所有起首字元符合输入的字元的公司名称,不论是现用或前用名称,或公司的现况如何和属于什么类别。查册语言只可使用英文或繁体字。输入其他语言或简体字,系统会显示「没有纪录相符」,因而导致错误的查阅结果。
不可以,公司名称如由中文字与英文字/字母组合而成,将不获准注册。
不可以,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中文字。
公司可以只注册中文名称,也可以只注册英文名称或同时注册一个中文名称和一个英文名称。
不可以,虽然"Ltd"和"Limited"被视为相同。根据《公司条例》第10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必须为"Limited"。
公司注册成立后,可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公司的名称。公司须于特别决议获通过后的15日内,透过本处「电子服务网站」(www.e-services.cr.gov.hk) 的电子提交服务以电子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 N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及所须费用;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NNC2及费用。「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称生效的日期。请注意,更改名称的特别决议及经修改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如只修改公司名称)无需交付本处。
详情请参阅本地公司更改名称小册子(pdf格式)。
- 一封解释信,充分解释为何须要调换公司名称;
- 该两间调换名称的公司的「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表格NNC2) 各一份,及每份表格的费用港币295元;及
- 该两间调换名称的公司所发出的互相同意书,说明双方均同意让对方使用其名称。
可以。如你发现另一间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个与你公司名称「太过相似」的名称注册,你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提出反对,详述反对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引起混淆的证据。如处长认为两者「太过相似」,处长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08(3)条,于该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法定期限」),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因此,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最好在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或之前)送交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送达通知书。
公司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2,000元。处长亦可以将公司的名称更改为公司的注册编号。
详情请参阅《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pdf格式)。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可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 www.ipd.gov.hk/sc/home/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