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计算42日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也包括在内。不过,如果第42日为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到期日会延至下一日(该日并非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如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而当日并非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4。
由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无权延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期限,如交付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限期将会维持不变。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订明时限,以及《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所订明的按交付日期递增的登记费用会继续适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应尽早向处长交付法定申报表。如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拟亲身到本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若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以免需要缴交较高的登记费用。如在限期过后的星期一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如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3。
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公司注册处处长没有收到该文件,则该文件不会被视为已遵从交付文件的规定交付处长。请同时参阅问10。
不可以。《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第107(5)及(6)条于《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时废除,因此,在《公司条例》下,公司不可使用「资料并无改变的证明书」交付周年申报表。
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均有责任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登记费是《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所订明的法定费用,应在交付周年申报表时缴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于应缴的金额没有酌情决定权。所须缴付的每年登记费是根据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时间而厘定。
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www.e-services.cr.gov.hk)提供「周年申报表e提示」服务,注册用户会收到提示交付周年申报表的电子通知书。有关服务的详情,可浏览www.cr.gov.hk「遵从法规」一栏。
你可以用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在计算应缴的每年登记费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会被视为交付日期。你应在订明时限的42日内尽早交付周年申报表以避免因未能预知的情况所造成的延误及缴付较高登记费。请同时参阅问10。
有。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的人士须特别留意。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没有在订明时限内收到该周年申报表,则该周年申报表不会被视为已遵从有关规定交付处长。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付大幅提高的登记费。
办理商业登记及换领商业登记证属税务局辖下商业登记署所执行的《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法定要求。即使你已换领商业登记证,你仍须根据《公司条例》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及每年登记费。
公司注册处网站(www.cr.gov.hk)提供了经营业务性质的编码及描述以供参考。如公司经营多类业务,请填报最主要的一类。如果不适用,您可以将其留空。
私人公司须就每一年(成立为法团当年除外)于成立为法团之日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私人公司如在成立为法团之日的最近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应缴的每年登记费为港币105元。如没有在订明时限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记费。
(关于缴付较高登记费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的主要服务 >《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一栏。)
不是。《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6第3部只适用于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该条规定,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时,必须一并交付财务报表及附连的核数师报告和董事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公司如未有在订明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即属违反《公司条例》,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检控。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采取剔除公司名称的行动。
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均须遵从该条例的规定,包括每年于订明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及缴付所需的登记费。私人公司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之日的周年日后的42日交付周年申报表。如私人公司已根据《公司条例》第5条宣布处于不活动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有关的特别决议,则可获豁免。
不可以。根据《公司条例》,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于豁免缴付登记费没有酌情决定权。如公司不再经营业务,你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50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或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V部将公司清盘。
不可以。即使「非上市公司的成员详情」内的资料和去年一样并无改变,成员的资料及其持股量必须填报于「非上市公司的成员详情」的部分内。未填妥的周年申报表会被退回公司或提交人。
虽然根据《公司条例》第5条成为不活动公司的私人公司可获豁免交付周年申报表,但如果公司属不活动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42日后,则该公司仍须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如果一间私人公司不再是不活动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第42日或之前,则该公司仍须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 如公众公司的财政年度在《公司条例》(第622章)开始实施时(即2014年3月3日)已经开始 :
公司须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的第109条,在每年的周年大会后的42 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 如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在2014年3月3日或之后开始 :
公司须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条就每一个财政年度,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公众公司的申报表日期是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
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
本地公众公司如在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140元。如没有在订明时限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记费。
(关于缴付较高登记费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的主要服务 >《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一栏。)
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因此,就公众公司而言,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不再是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参照日期。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3)及(4)(a)条,公众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而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 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有关规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交付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交付。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6第2条,上市公司仅须提供在有关申报表的日期,持有该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中的5%或多于5%发行股本的成员的详情。
就原有公众公司而言,新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财政年度(《公司条例》附表11第121(1)(b)条)。
至于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公众公司,新规定适用于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报表及其后的周年申报表。公司首份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于问24 所述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日期的例子,请参见常见问题 >「公司条例」专题栏目内「帐目及审计」问28 的答案。
- 如担保有限公司的财政年度在《公司条例》(第622章)开始实施时(即2014年3月3日)已经开始 :
公司须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的第109条,在每年的周年大会后的42 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 如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在2014年3月3日或之后开始 :
公司须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条就每一个财政年度,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担保有限公司的申报表日期是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
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
- 如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前身绦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的第109条交付周年申报表,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105元。
- 如本地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条交付周年申报表,而交付日期是在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105元。担保有限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记费用,增幅由港币870元至3,480元。有关详情,请参阅第33条 常见问题。
(关于缴付较高登记费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的主要服务 >《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一栏。)
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因此,就担保公司而言,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不再是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参照日期。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3)及(4)(b)条,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而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 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有关规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交付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交付。
《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 引入递增收费模式,以鼓励担保有限公司遵从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要求。如逾期交付,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记费。该递增收费模式与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费模式相同,详情如下:
事宜 | 费用 |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3)条交付的周年申报表的每年登记费用- | |
(a)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 | $105 |
(b)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42日,但不超过3个月 | $870 |
(c)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 | $1,740 |
(d)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 | $2,610 |
(e)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9个月 | $3,480 |
公司的申报表日期是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
就原有担保公司而言,新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财政年度(《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121(1)(b)条)。
至于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担保公司,新规定适用于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报表及其后的周年申报表。公司首份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于问30 所述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日期的例子,请参见「公司条例」专题栏目内「帐目及审计」问28的答案。
不须。倘若周年申报表是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的过渡性安排下依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交付作登记,《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所引入有关每年登记费的递增收费模式并不适用。
注:
请参考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的网站以搜索核数师:
https://www.afrc.org.hk/zh-cn/auditor-search/find-a-cpa-practising/
https://www.afrc.org.hk/zh-cn/auditor-search/find-a-cpa-firm-corporate-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