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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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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放债人业务必须领取放债人牌照。放债人的领牌事宜及放债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规管。

  • 牌照法庭
  • 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
  •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 (现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
  • 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在牌照上签注的申请;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
  • 警务处处长
  • 负责执行《放债人条例》,包括审查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签注的申请,以及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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