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使用表格NN3。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于公司在香港注册的每个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公司条例》第788(3)条规定,注册非香港公司如违反该条例第788(1)条,该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公司违反该条文的代理人均属犯罪,可各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失责罚款。每次失责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1,000元。(请一并参阅第8题)
(有关较高的登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主要服务 >《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一栏。)
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所载资料,须截至该公司的「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发出的日期的周年日。
是,你须于每一公历年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审批豁免。
不可以,即使公司的资料自上一份周年申报表没有改变,公司仍须使用表格NN3交付周年申报表。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及获授权代表均有责任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登记费用是《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订明的法定费用,应在交付周年申报表时缴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于应缴的金额没有酌情决定权。所须缴付的每年登记费是根据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时间而厘定。
公司注册处的电子服务网站(www.e-services.cr.gov.hk)提供「周年申报表e提示」服务,注册用户会收到提示交付周年申报表的电子通知书。有关服务的详情,可浏览www.cr.gov.hk「遵从法规」一栏。
是。在计算42日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也包括在内。不过,如果第42日为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到期日会延至下一天(该天并非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如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而当天并非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10。
由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无权延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期限,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限期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限期将会维持不变。《公司条例》第788条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订明时限,以及《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所订明的按交付日期递增的登记费用会继续适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应尽早向处长交付法定申报表。如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拟亲身到本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若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以免需要缴交较高的登记费用。如在限期过后的星期一才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如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9。
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公司注册处处长没有收到该文件,则该文件不会被视为已遵从交付文件的规定交付处长。请同时参阅问13。
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可以在限期最后一日或之前,亲身向本处交付文件,包括周年申报表,或以邮递方式交付本处(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客户亦可于星期六(公众假期除外)将文件和支票放入本处设置于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大堂询问处附近的文件投递箱内。已订用「电子提交服务」的注册用户可透过「电子服务网站」 以电子形式交付周年申报表。有关详情,请浏览「电子服务网站」。
你可以用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在计算应缴的每年登记费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会被视为交付日期。你应在订明时限的42日内尽早交付周年申报表,以避免因未能预知的情况而造成延误及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公司注册处处长没有收到该文件,则该文件不会被视为已遵从交付文件的规定交付处长。请同时参阅问13。
有。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的人士须特别留意。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没有在订明时限内收到该周年申报表,则该周年申报表不会被视为已遵从有关规定交付处长。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付大幅提高的登记费。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法律,或其注册成为公司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在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的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公司须发表其帐目,或将其帐目的文本交付某人,而公众人士有权在该人的办事处查阅该帐目,则公司在交付周年申报表时,便须一并交付其最近发表的涵盖最少12个月期间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登记。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是在根据《公司条例》第788(1)条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日期前的18个月内,而公司须发表的帐目仍未拟备,公司应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并在周年申报表述明此事实,即在表格NN3第12B 项选择相关的空格。
如果公司的帐目并非以中文或英文拟备,在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时,只需要一并交付该帐目的经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有关帐目的副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75条的规定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 阅览有关条文。
有关帐目的译本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条的规定核证。你可于www.elegislation.gov.hk 阅览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