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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利便公司以电子形式通讯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部分条文将于明日(十二月十日)生效,以利便公司透过公司网站通讯和强化公司名称注册制度。 为了利便电子通讯及支持环保,修订条例容许公司以电子形式发送文件和公司资料,如公司成员及债权证持有人同意,或被视作已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亦可透过公司网站与成员及债权证持有人通讯。
公司注册处处长钟丽玲说:「新条文让公司可透过其网站发放年报等公司资料,有助公司减低依法营运的成本。」
修订条例亦简化公司名称的审批程序,并赋权处长依据法院的命令或在其他指明情况下指示公司更改其名称,包括使用某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被视为令人反感或违反公众利益的情况。
处长亦获授权可在公司没有遵从更改名称的指示时,以有关公司的注册编号取代其名称。钟丽玲说:「这些修订可强化香港的公司名称注册制度,并有效加强对『影子公司』的执法,防止著名商标或品牌被滥用。有关的立法修订广受商界欢迎。」
修订条例亦扩大法定衍生诉讼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多重」法定衍生诉讼,即准许一个指明法团的有关连公司的成员,代表该指明法团展开或介入法律程序。钟丽玲续说:「这项修订可进一步保障小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