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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发表周年报告书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发表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周年报告书。在报告期内,常委会讨论了当局在二零一三年四月就优化公司破产法例立法建议所发出的谘询文件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有关监管保荐人的法例修订建议(注),并听取了当局介绍根据新《公司条例》制订相关附属法例的进展。
此外,常委会在报告期内收到当局一份关于新《公司条例》实施的资料文件。新条例其后已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开始实施。
政府发言人说:「常委会一直是我们在改革公司法方面的重要伙伴。实施新《公司条例》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常委会多年来向我们提出精辟意见和作出贡献,我们对各成员表示由衷感谢。」
常委会在一九八四年成立,其职能是就修订《公司条例》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以及就《证券及期货条例》当中有关企业管治和保障股东事宜的修订,按需要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
常委会委员包括来自法律、会计及公司秘书范畴等相关行业的执业者、学者、个别工商界人士,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代表。
常委会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周年报告书现已上载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网站(www.fstb.gov.hk/fsb)及公司注册处的网站(www.cr.gov.hk),供公众查阅。
注:
证监会在二零一三/一四年度后通知常委会,经重新审视,现行招股章程法律责任的条文已涵盖保荐人,故无须继续进行法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