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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实施更严格牌照条件打击与放债业务有关的不良手法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打击与放债业务有关的不良手法,政府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公布将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就放债人牌照施加更严格的额外牌照条件,以加强保障市民,免受与放债业务有关的不良手法所误导。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实施更严格的额外放债人牌照条件,有助更有效地执行现行法例下放债人及与放债人有关连的各方不得向借款人另行收费的规定,确保借款人的私隐得到更佳保障,提高透明度和资料披露,以及提醒市民借贷要审慎。」
不法之徒使用诈骗手段,声称自己是财务中介(下称「中介」),诱使借款人经他们向放债人申请贷款,并在过程中以不同名目收取高昂的费用。基于公众日增的关注,额外牌照条件规定如有以下情况,放债人将不能接受经有关中介转介的贷款申请:
(1)中介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2)中介并未获放债人委任及载列于放债人登记册内;或
(3)中介拒绝向借款人提供中介协议的副本。
发言人续说:「市民如欲向放债人申请贷款,应避免透过一些声称自己是提供财务中介服务,但以不同名目要求借款人支付费用,或将款项交予他们或任何其他人士(无论是声称作为存款或保证金或其他名目);或有关中介在放债人登记册上没有登记为已获有关放债人委任,或拒绝向借款人提供中介协议副本。这些中介并不可能替借款人成功向放债人取得任何贷款。」
「我们亦提醒市民,应查阅放债人登记册 www.cr.gov.hk/mlr,核实中介的身分及是否已获有关的放债人委任,以及在签署任何中介协议前,确认该协议并没有包含任何向借款人收费或要求保证金的条款。」
发言人补充:「在申请贷款前,市民亦应考虑他们的还款能力,并仔细考虑是否确有需要透过中介作出贷款申请。」
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所有放债人亦须于全部与其放债业务有关的广告内加入风险提示字句:「忠告: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
牌照法庭在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完成适当程序后,已就所有放债人牌照施加更严格的牌照条件。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已与放债人业界讨论额外牌照条件的详情,并发出执行有关条件的指引。
因应市民对有关与放债业务不良手法的关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二零一六年四月公布了四大范畴的措施,即加强执法、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加强为市民提供的谘询服务,以及施加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首三项措施经已于今年上半年实施。为配合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实施更严格的放债人牌照条件,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最近已展开公众教育活动,以提高市民对新措施的认识,并提醒借款人须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