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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本地公司成立程序的新表格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新的法团成立表格在今年七月中推出后,将可精简本地公司的成立程序。

根据今日(五月十六日)刊宪的《2008年〈2004年公司 (修订) 条例〉(生效日期) 公告》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把七月十一日定为有关推出成立公司所用的新的法团成立表格的条文的生效日期。至于订明查阅有关法团成立表格新收费的《2008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亦在今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说:「根据《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新的法团成立表格将于今年七月推出,供有关人士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在香港成立一间具法团地位的公司时使用。由于申请人只须填写一份表格,这将可精简本地公司的成立程序。」

目前,有关人士在成立本地公司时,除了要提交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外,在公司成立时或不久之后,还须提交数份文件,包括遵从公司注册规定陈述书、首任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及注册办事处坐落地点通知书。在当局推出法团成立表格后,由于上述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都会载于法团成立表格内,申请人只须填写和递交一份并同时附上有关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核证副本。

为配合推出本地公司的法团成立表格,当局同时会在《公司条例》附表8订明查阅法团成立表格的新收费。

政府发言人表示:「厘定建议有关查阅法团成立表格的费用的原则是在新的收费下,客户要取得某间公司的资料而须缴付的费用,平均不会较现时为多。」

政府发言人补充说:「由于法团成立表格会载有现时该数份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客户所缴付的查册费平均将会较以往为少。」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亦已指定同一日期为《2003年公司(修订)条例》有关扩大董事索引范围以包括备任董事的条文的生效日期。《2008年〈2003年公司(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亦在今日刊宪。

随着上述条文生效,《公司条例》所订董事索引的范围将会扩大,以包括只有一名成员的公司在大会上提名,一旦公司唯一董事去世即代其处理职务的人士(即备任董事)。现时,市民在缴付指定费用后可查阅董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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