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页面的主要内容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发表周年报告书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今日(二月十五日)发表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周年报告书。
在报告期内,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包括提升香港公司实益拥有权透明度的立法建议、修订新《公司条例》(第622章)的条文使其更清晰及易于实施,以及引入法定企业拯救程序。
政府发言人说:「一直以来,常委会是我们在改革公司法方面的重要伙伴。我们感谢常委会多年来的工作和贡献。」
在参考常委会的意见后,政府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立法会提交《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除获得豁免外,须透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记录其实益拥有权资料,以符合国际性组织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建议。立法会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通过有关条例草案,修订条例将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实施。
同一时间,政府正进行两项立法工作,使新《公司条例》的条文更清晰及易于实施,以及引入法定企业拯救的程序,优化公司破产法例。过程中,常委会向政府提出非常宝贵的意见。
常委会在一九八四年成立,其职能是就修订《公司条例》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以及就《证券及期货条例》当中有关企业管治和保障股东事宜的修订,按需要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
常委会委员包括来自法律、会计及公司秘书范畴等相关行业的执业者、学者、个别工商界人士,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代表。
常委会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周年报告书已上载至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网站( www.fstb.gov.hk/fsb)和公司注册处的网站( www.c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