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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披露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

這個頁面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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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應部分公眾人士對查閱載於公司登記冊上公司董事個人資料的新安排表示關注,當局於2013年3月28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擬議未來路向提交文件(立法會文件第CB(1)788/12-13(01)號),而該委員會其後已於2013年4月8日的會議上作出討論。因應當日討論及委員意見,當局將優先處理實施新《公司條例》(第622章) (下稱「新條例」)所需的籌備工作,使新條例能按預期實施,其後才處理有關新安排的事宜。

  2. 以下概述有關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的條文並沒有於2014年3月3日隨新條例生效而實施。查閱董事資料的制度沒有改變。

  3. 由2021年8月起至2023年年底,《公司條例》下的公司登記冊新查冊安排分三個階段落實。在新查冊安排下,公司登記冊中董事、公司秘書和某些其他人士的敏感個人資料會獲保障。詳情請瀏覽本網頁「新查冊安排」的專設欄目。

    • 新條例引入一套制度,務求在保障私隱與顧及公眾取得個人資料的需要兩者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在2013年1月,有超過一百萬名董事及前董事的個人資料顯示在公司登記冊上。

    • 根據新條例第54條,董事的通常的住址及任何人士的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下稱「受保護資料」),將不提供予公眾查閱。

    • 就董事而言,新條例規定須提供通常的住址外,亦須提供通訊地址。公司登記冊上只顯示董事的通訊地址。

    • 至於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其中若干數字會被遮蓋,只有部分的身分識別號碼(例如: A123***(*)),會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給公眾查閱。

    • 鑑於本處載有通常的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的現有紀錄數量龐大,新條例第49條規定已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的資料只會在有關人士提出申請及繳付費用後,才不再讓公眾查閱。

    • 如個人的通常的住址不提供予公眾查閱,公司登記冊上則會以該人提供的通訊地址取代其不提供的住址,讓公眾查閱。至於身分識別號碼,部分號碼仍會載於公司登記冊上,讓公眾查閱。

    • 根據新條例第55及56條,若以董事的通訊地址未能與董事通訊,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可在考慮有關董事和公司提出的申述後,將該董事的通常的住址放上公司登記冊,作為其通訊地址,讓公眾查閱。處長將董事的通常住址放上公司登記冊的決定有效期為五年。

    • 此外,根據第52及59條,有關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有充分利害關係的人士可向法院申請,命令處長披露不提供的資料或受保護資料,以取閱有關資料。

    • 新條例的有關附屬法例擬訂明只有公司成員、公職人員、公共機構、清盤人及其他指定人士可取閱不提供的資料及受保護資料。
    • 第 2 部 第 47 至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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