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面值股份制度
股份面值(亦稱「票面值」)是股份一般可以發行的最低價格。新《公司條例》強制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採用無面值制度,並廢除所有股份的面值。
廢除所有香港公司的股份面值的措施已於2014年3月3日新條例生效時實施。
不需要。所有在新條例於2014年3月3日實施當日或前後發行的股份均沒有面值。新法例視所有在廢除面值制度前發行的股份為無面值(新條例第135條),公司無須就此進行轉換程序。
新條例於2014年3月3日生效後,原有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新條例生效後須視為組織章程細則)內有關法定資本及股份面值的條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須視為已被刪除(新條例第98(4)條)。公司的股本即其已發行股本。新條例附表11亦載有引入無面值制度的過渡性及推定條文。
股份轉讓
否。公司無須在股份轉讓時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有關的轉讓,但應在轉讓後製備的首份周年申報表中作出申報。
不可以。在所述的情況下,股東的變動應在來年的周年申報表中申報。
配發股份
不需要。公司無須交付表格NSC1,以申報公司發行股份給在章程細則內簽署的創辦成員。
與股本相關的指明表格
股本說明基本上是某公司在某一時刻的總認購資本的「定格速寫」。公司股本如有變動,須以指明格式交付載有股本說明的申報表或通知登記(例如股份配發時使用的表格NSC1),以確保最新的股本資料得以披露。
由於引入強制無面值制度,相關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價,以及法定股本的要求已再無必要,並已予廢除。公司無須再申報有關公司法定資本的資料。
隨著面值廢除,不會再有「股份溢價」。新條例內的推定條文,訂明公司現有的股本款額與在股份溢價帳的款額合併(新條例附表11第37條)。
從會計角度而言,公司需要做的是在新條例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當日或之後,將列於公司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帳貸方的款項,撥入股本帳。如財務報表的年度結算日是在新條例生效日期之前,則公司須繼續披露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帳。如財務報表的年度結算日是在新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則公司須將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帳的結餘撥入股本帳這一情況反映出來。
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帳的結餘撥入的款額,應反映在公司首次於2014年3月3日後以指明表格申報有關股本變更的表格內,或於2014年3月3日後首份交付登記的周年申報表內(以較早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