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查冊安排第三階段於2023年12月27日實施後,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不提供載於已登記的文件內關於其本人的通常住址(如適用)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讓公眾查閱。如申請獲批淮,相關文件的影像紀錄將被更新,而載於文件內關於其本人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即「不提供的資料」)將不會在公司登記冊上提供予公眾查閱。
- 自然人董事的英文姓名及/或中文姓名
- 自然人董事的香港身分證號碼及/或護照號碼
- 完全符合自然人董事的任何兩項或以上的輸入資料
「指明人士」包括:
(a) 資料當事人;
(b) 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取得該等資料的人;
(c) 資料當事人所屬公司的成員;
(d) 清盤人;
(e) 破產案受託人;
(f) 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
(g) 該規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h) 律師或外地律師;
(i) 執業會計師;
(j) 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有關指明人士的涵義的更多詳情,請參閱該規例。
不過,在香港律師行從事法律執業的、《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 章)第2(1)條所界定的律師,以及在香港律師行及外地律師行從事外地法律執業、《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外地律師,均屬指明人士,可以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屬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的法律專業人士(具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律師或外地律師的涵義)亦可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以執行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賦予或施加於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的職能。
(a) 一次性申請(電子或紙本形式):
電子形式申請
只有資料當事人、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的人,及資料當事人所屬公司的成員才可以電子形式提出一次性申請。
申請須在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提出。申請人須於電子服務網站登入其用戶帳戶或以「無帳戶使用者」登入,並在選項欄的「取覽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項目下點選「 一次性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以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時須連同證明文件。
以紙本形式申請
所有類別的指明人士均可以紙本形式提出一次性申請。有關該類申請的詳情,請參考問15。
(b) 透過用戶帳戶以電子形式申請
只有以下屬自然人的特定類別指明人士才可透過已訂用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的電子服務網站用戶帳戶,以電子形式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
- 清盤人
- 破產案受託人
- 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
- 《公司 ( 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 ) 規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 律師或外地律師
- 執業會計師
- 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屬自然人的特定類別指明人士或獲授權代表可於電子服務網站登入其用戶帳戶。登入後,在選項欄的「取覽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項目下點選「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以提出申請。有關訂用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的詳情,請參考問24至問42。
視乎指明人士所屬的類別,指明人士應使用以下其中一款指明表格,提出一次性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
表格PS1: | 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 (由資料當事人/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的人/資料當事人所屬公司的成員提出) |
表格PS2: | 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 (由清盤人/破產案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表列人士提出) |
表格PS3: | 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 (由律師或外地律師/執業會計師/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提出) |
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可郵寄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司註冊處公眾查冊組」。申請人亦可親身到公司註冊處位於上址的電子服務中心交付有關表格及證明文件。
不可以。每一份紙本形式的申請只可申請披露一間公司的一名資料當事人的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
(i)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屬非自然人的申請人的獲授權代表的身分證明文件;
(ii) 能證明申請人具其中一類別指明人士資格的文件;及
(iii) 授權書(只適用於某些情況)。
有關證明文件的詳情,請參閱《關於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所需提供的額外文件》資料小冊子。
申請人亦可選擇親身到公司註冊處出示證明文件的正本。申請人可帶同文件正本前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中心以作核對。在網上申請的申請人需向電子服務中心的職員提供相關的網上申請的訂購編號。
如交付證明文件的副本,該副本必須經下列其中一名人士核證為真實副本:
- 在香港執業的公證人;
- 在香港執業的律師;
-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2條所指的執業會計師;
- 獲法律授權核證作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用途的文件的香港法院人員;
- 在香港執業的專業公司秘書;
- 如申請人屬非香港居民或非香港註冊的實體,其所屬國家的領事館官員;或
- 發出該文件的機關或機構。
根據該規例第13條,其他類別的指明人士均獲豁免繳付上述費用。
如申請是由獲授權代表透過其用戶帳戶代表屬非自然人的指明人士提出,該費用會在指明人士的預付款帳戶中扣除。
如申請是以紙本形式提出並親身前往公司註冊處位於13樓的電子服務中心提交,應在提交時以支票、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現金繳費。如以港幣劃線支票繳付費用,抬頭請註明「公司註冊處」。
如果是以郵寄方式交付紙本申請,則只可以支票繳費。
對於透過用戶帳戶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申請人可於電子服務網站登入其用戶帳戶後,點選「下載已訂購項目」功能,以下載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報告。
屬自然人的特定類別指明人士可透過其已訂用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的用戶帳戶,在網上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
屬非自然人的特定類別指明人士則不能透過其用戶帳戶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他們透過其用戶帳戶訂用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後,須為其獲授權代表(必須為自然人)申請訂用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讓該獲授權代表能以自己的用戶帳戶代表指明人士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屬非自然人的特定類別指明人士可登入其用戶帳戶管理其獲授權代表有關服務的訂用。
如需管理其獲授權代表有關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的訂用,屬非自然人的特定類別指明人士須先登入其用戶帳戶,然後點選「用戶管理」內的「獲授權代表(取覽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功能。
- 清盤人;
- 破產案受託人;
- 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
- 《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 律師或外地律師;
- 執業會計師;及
- 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如指明人士已持有電子服務網站的用戶帳戶,可於屏幕右上方點選其用戶名稱,然後選取「用戶管理」內的「訂用服務」以提交申請。
如指明人士並未持有用戶帳戶,則可於電子服務網站的登陸頁面點選「立即登記」以開立用戶帳戶並訂用有關服務。在提交申請前須上載PDF格式的證明文件。
特定類別指明人士須先於本處電子服務網站登入其用戶帳戶。登入後,在選項欄點選「取覽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為獲授權代表申請訂用取覽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服務」。在提交申請前須上載PDF格式的證明文件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1)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2) 能證明申請人具其中一種特定類別指明人士資格的文件;及
(3) 如申請人屬非自然人,須交付由申請人發出的授權書,以授權一名自然人提出申請。
至於為非自然人指明人士的獲授權代表申請訂用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一般而言,所需的證明文件包括:
(1) 獲授權代表的身分證明文件;及
(2) 由申請人發出的授權信,以授權該屬自然人的獲授權代表日後代表申請人提出取得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的申請。
有關證明文件的詳情,請參閱「關於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所需提供的額外文件」資料小冊子。
申請人亦可選擇親身到公司註冊處出示證明文件的正本。申請人可帶同文件正本前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中心以作核對。申請人需向電子服務中心的職員提供有關申請的訂購編號。
(a) 在香港執業的公證人;
(b) 在香港執業的律師;
(c)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2條所指的執業會計師;
(d) 獲法律授權核證作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用途的文件的香港法院人員;
(e) 在香港執業的專業公司秘書;
(f) 如申請人屬非香港居民或非香港註冊的實體,其所屬國家的領事館官員;或
(g) 發出該文件的機關或機構。
不過,如有需要管理超過15個獲授權代表,屬非自然人的指明人士可考慮為其分行/分區辦事處申請另外的用戶帳戶。
至於為屬非自然人的指明人士的獲授權代表訂用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的申請,公司註冊處會向申請人發送電郵,以通知有關申請的結果。公司註冊處亦會將「啟動編號」及「啟動代碼」,按所提供的電郵地址發送至該獲授權代表。如獲授權代表已是電子服務網站的用戶,他須登入其用戶帳戶,然後選取「用戶管理」內的「訂用服務」,以「啟動編號」及「啟動代碼」啟動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的訂用。如獲授權代表並非電子服務網站的用戶,則可於電子服務網站的登陸頁面點選「立即登記」申請開立用戶帳戶,他須於申請時輸入「啟動編號」及「啟動代碼」,以獲授權代表身份啟動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查冊服務的訂用。
如需要申請人就申請提供進一步資料或作出澄清,或如申請不獲批准,公司註冊處會另行聯絡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