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舊條例」)下,公司須以可閱字樣,將其名稱髹在或緊附於每個辦事處或每個營業地點外面的顯眼處的規定已予放寬。在《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下稱「該規例」)下,如公司在註冊辦事處及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持續地展示其註冊名稱,以及該公司名稱置於可讓有關處所的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則該公司已遵從有關披露的規定(見下文問2)。新規定給予公司較大靈活性,讓公司可在註冊辦事處及業務場所內或外展示其註冊名稱。
該規例第3條亦載有新條文,利便以電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稱。凡任何地方是多於6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只要在每段4分鐘時段內,透過電子器材將有關註冊名稱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續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過電子器材要求展示有關註冊名稱後,該名稱能夠於4分鐘內展示,則該公司已遵從在該地點展示註冊名稱的有關規定。
沒有。在舊條例下,公司須在其經營業務的每個地點外展示其註冊名稱。為方便營商,該規例並無規定公司須在其不向公眾開放的經營業務地點展示註冊名稱。而地點是否向公眾開放乃屬事實問題。
有。如公司自成立為法團後,從來沒有會計交易,或如已委任公司的清盤人或其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而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任何業務場所亦是該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經營業務的地點,便無須在註冊辦事處等地點展示公司的註冊名稱。
電子器材須密切監察及保持良好的運作情況。公司有責任按照該規例第3(3)條的規定,確保其註冊名稱可透過該器材持續地展示。
是。由新條例生效起,公司須在其任何網站上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註冊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
該規例第2(3)條訂明,提述公司的網站,包括了關乎該公司的網站的任何部分,而該部分是由該公司安排或授權供瀏覽的。因此,如某間附屬公司已安排或授權把公司納入其控權公司的網站,該附屬公司便須在該網站上述明其註冊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
否。該規例沒有規管域名。
是。該規例下的規定,其適用範圍擴及印本形式及電子形式的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
有關通訊是否屬公司的通訊文件或交易文書,關鍵在於通訊本身的內容,而非有關通訊屬印本形式還是電子形式。
沒有。文件的類別與舊條例所載的相同,但該規例把「通訊文件」界定為公司的業務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而「交易文書」則包括公司或代表公司簽署的合約或契據、匯票、承付票、批註、支票、匯款單或定貨單,以及公司的托運單、發票、收據或信用證。
不需要。該規例重新述明舊條例下的規定,公司無須在其非正式的刊物內述明其註冊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見上文問10)
沒有。就註冊了英文名稱及中文名稱的公司而言,公司應按照該規例第3、4及4A條的規定,展示或述明其英文名稱或中文名稱。
該規例適用於新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公司,意指根據新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或原有公司(即根據《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關於非香港公司的規定方面,請參閱新條例第792條。根據新條例第792(1)及(2)條的規定,非香港公司必須展示或述明其名稱(就註冊非香港公司而言,指其「法團名稱」或「經批准名稱」(該兩個名詞的含義按第774(1)條所界定),按第792(7)條所訂明視屬何情況而定)、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以及(如適用的話)一項告示以述明其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度等。
註:《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下稱《該新規例》)將於201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條例第792條將會於該新規例生效後被廢除。詳情請參閱《2018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一欄下的常見問題第VII部。
正如上述第11條問題的答案已經解釋,註冊非香港公司必須展示或述明其法團名稱或其經批准名稱,按第792(7)條所訂明視屬何情況而定。
如需要展示或述明的是法團名稱,則如果註冊非香港公司同時有中文法團名稱和採用中文以外的語文的法團名稱,公司註冊處認為,為了遵從有關法例,確保能妥為識別公司,公司按照新條例第792條所述的方式展示或述明其中文法團名稱或採用中文以外的語文的法團名稱已經足夠。
如需要展示或述明的是經批准名稱,則如果註冊非香港公司同時有中文經批准名稱和採用中文以外的語文的經批准名稱,公司註冊處認為,為了遵從有關法例,確保能妥為識別公司,公司按照新條例第792條所述的方式展示或述明其中文經批准名稱或採用中文以外的語文的經批准名稱已經足夠。
註:《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下稱《該新規例》)將於201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條例第792條將會於該新規例生效後被廢除。詳情請參閱《2018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一欄下的常見問題第VII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