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新條例第457(2)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屬自然人(即個人)的董事。
新條例對私人公司董事的新規定可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問責性。
新條例將已2014年3月3日實施。新規定適用於根據新條例註冊的私人公司。至於根據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舊條例」)註冊的私人公司,見下述問4答題部分。
根據新條例附表11第89(1)及(2)條,依據舊條例註冊的私人公司獲給予由新條例生效日期後起計6個月的寬限期,以遵從該項新規定。公司須按照新條例第645條,在委任新董事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予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登記。
否。寬限期只適用於根據舊條例註冊的私人公司。所有根據新條例註冊的私人公司在成立時必須最少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根據新條例第458條,處長可指示有關公司委任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以符合該規定。如不遵從處長的指示,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各可處罰款100,000元,及在有關罪行持續期間,另各處罰款每日2,000元。
新《公司條例》第456條維持對公眾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團體擔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則無此限制,但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問責性。
若該私人公司並非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法人團體可繼續擔任或被委任為其董事。但是新條例第457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
否。現有的不活動公司只須在根據新條例第5(5)條的情況下不再是不活動公司時,遵從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的規定。請參閱新條例附表11第89(3)及(4)條。
否。新規定只適用於本地私人公司。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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