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人牌照持牌人的註冊詳情如有任何變更,須在有關變更後的21天內以書面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由於沒有訂明或指明表格,持牌人可以書信形式向公司註冊處的放債人註冊辦事處申報該等變更,並將一份副本送交警務處牌照課。
你可於本網站「主要服務 > 放債人牌照 > 查閱 > 有關「持牌放債人」的資料」一欄免費查閱「現有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名單及放債人牌照申請名單」。有關名單亦可於本處全新的「電子服務網站」(www.e-services.cr.gov.hk)「網上查冊 > 持牌放債人> 持牌放債人名單」查閱。
由2023年12月27日起,查冊人士可以電子方式,通過本處的「電子服務網站」使用電子查冊服務,查閱放債人登記冊,查冊費用為港幣17元。如要取得副本,須繳付每頁港幣6元的費用。
關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放債人註冊辦事處提供的就持牌放債人已登記的詳情的紙本檔案的查冊服務,已於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五時後終止。
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必須按照《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的規定,申報資料變更。如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屬公司,則須按照《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規定,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表格ND2A / ND2B申報董事變更。
如果沒有於訂明時限內,將已註冊詳情的變更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即屬違法。違例人士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