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條例》第107條更改公司名稱
根據《公司條例》第658條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
公司註冊處會在發出「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後,按《商業登記條例》第8(2B)條將新公司名稱傳轉給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署一般會在該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發出日期的下一個工作日自動寄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
不須要。公司註冊處會在表格NR1登記後,將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新地址傳轉給商業登記署。
《公司條例》並沒有規定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營業地址的資料,你應直接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營業地址的更改。
是。你須於業務地址更改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的更改。
公司註冊處與稅務局已於「電子服務網站」推出了一項可供選擇的一站式電子服務,以便公司申報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並同時更改商業登記證上的業務地址。你使用這項電子服務時,可選擇要求公司註冊處處長,代表你公司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按《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記的業務地址已在電子表格NR1內所述的生效日期起,更改為公司註冊辦事處的新地址。
稅務局一般會在公司註冊處登記電子表格NR1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寄出你公司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
《公司條例》內「註冊辦事處地址」的定義與《商業登記條例》內「營業地點」的定義並不相同。一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並不一定是其營業地點,商業登記署不會在收到公司註冊處傳轉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新地址後,更新該公司在商業登記冊上的營業地址。因此,公司須於營業地址更改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通知商業登記署,以便商業登記署發出印上新營業地址的商業登記證。
是。所有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制度下成立為法團的本地公司,須於開業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其業務資料,包括業務名稱、業務描述及業務性質、營業地址及開業日期,你可以信件形式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BR200 (pdf格式)作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