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須在出現更改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交付表格NN9登記,以申報主要營業地點或註冊辦事處的地址更改,但無須繳交登記費。
你必須在出現有關更改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交付表格NN5登記,以申報憲章、法規或章程大綱,或對該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其他文書的更改。該表格必須連同一份該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憲章、法規或章程大綱(包括章程細則(如有的話)) 在更改後的經核證副本,或對該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其他文書在更改後的經核證副本,一併交付,但無須繳交登記費。
如對註冊非香港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文書既非採用英文,亦非採用中文,在交付表格NN5登記時,只須一併交付該憲章、法規、章程大綱或文書的經核證英文或中文譯本。
註冊非香港公司資料如有更改,須於更改的日期後的一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適當的指明表格登記。《公司條例》第791條規定,註冊非香港公司如違反該條例的規定,該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其每名授權或准許該公司違反該條例的代理人均屬犯罪,可各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如持續失責,則可被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你必須在公司變更名稱的日期後的1個月內,交付表格NN10及一份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有關政府部門發出的證明文件的經核證副本,例如更改名稱證明書,證明有關變更及其生效日期。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的註冊費用為港幣1,425元。
詳情請參閱《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法團名稱註冊指引》。
你必須在註冊非香港公司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後的7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N13登記,但無須繳交登記費。
有關文件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75條的規定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閱覽有關條文。
文件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條的規定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閱覽有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