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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新公司的註冊?

這個頁面的主要內容
辦理新公司的註冊

  1. 步驟 1 - 選擇公司類別及名稱

    選擇最適合你公司的公司類別: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根據其組織章程細則,限於各成員所分別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

    • 擔保有限公司–公司沒有股本,而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限於各成員藉其組織章程細則分別承諾在公司清盤時所支付作為公司資產的款額。非牟利機構通常註冊為擔保有限公司。

    再擬訂公司名稱。關於擬訂公司名稱須注意的事項,請參閱本處的《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pdf 格式)。

    公司名稱如與出現於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不會獲准註冊。申請人可登入本處的「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查冊服務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電子服務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查閱公司名稱時,須使用「以全名查冊」模式,並輸入完整的擬用的公司名稱(中文名稱必須採用繁體字)。

    申請人亦不應採用一個可能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的公司名稱。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因此,申請人亦應查閱知識產權署備存的商標註冊紀錄冊(http://ipsearch.ipd.gov.hk)。


    步驟 2 - 交付申請

    透過本處「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提交服務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確費用:

    1. 法團成立表格 – 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G ;

    2. 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電子服務網站」備有樣本可供使用);及

    3.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1)。

    • 本處須在處理註冊成立的申請後,才能確定擬用的公司名稱可否註冊。擬用的公司名稱如有錯誤或不獲准註冊,本處可拒絕有關的申請,而已繳交的存放文件費用將不會被退回。

    • 註冊的申請必須符合《公司條例》的所有規定。本處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資料或文件以證明申請符合有關規定。

    • 如果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的創辦成員亦是董事,他必須簽署表格內的「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其他董事可簽署表格內的同意書,或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後15日內(訂明時限)交付 表格NNC3「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以作登記。如未有於訂明時限內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的創辦成員,均屬犯罪,可各被處罰款,如持續違反,則可再被處按日計算的罰款。

    步驟 3 - 領取證書

    如申請獲批准,你可下載或領取「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以下統稱「證書」)。證書會以電子形式或印本形式發出,視乎交付申請的形式而定,電子證書與印本證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會於1小時內獲發電子證書,有關下載證書的電郵通知會發送到交付申請的註冊用戶的信息匣和註冊電郵地址。

    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印本證書一般會於 4 個工作日內發出,當證書可供領取時,本處會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證書時,須出示「領取證明書」的通知書及通知書上所載的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印章。如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領,領件人必須出示提交人簽署的授權書及授權書上註明的身分證明文件。


    步驟 4 – 領取其他牌照或許可證

    請瀏覽工業貿易署的網站,參閱有關在香港經營進出口其他營商所需的牌照、許可證、證書及批准書的資料。


    詳情請參閱下列資料小冊子:


  2. 非香港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公司。該等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申請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


    步驟 1 - 交付申請

    透過本處「電子服務網站 」的電子提交服務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確費用:

    1. 表格NN1 -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註冊申請書;

    2. 對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例如憲章、法規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3. 公司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4. 公司最近期發表的帳目的經核證副本; 及

    5.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2)。


    步驟 2 - 領取證書

    如申請獲批准,你可下載或領取「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以下統稱「證書」)。證書會以電子形式或印本形式發出,視乎交付申請的形式而定。證書一般可於10個工作日內發出。電子證書與印本證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有關下載證書的電郵通知書會發送到交付申請的註冊用戶的信息匣和註冊電郵地址。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當證書可供領取時,本處會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證書時,須出示「領取證明書」的通知書及通知書上所載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領,領件人必須出示提交人簽署的授權書。

    註:「商業登記證」只會發給仍未依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登記其業務的註冊非香港公司。

    詳情請參閱下列資料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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