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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已修訂《公司條例》(第622章),有關修訂包括引入新的上市公司庫存股份制度。《修訂條例》將於2025年4月17日實施。

庫存股份制度

上市公司可能出於多種原因而回購股份,例如向股東返還現金、調整股本負債比率、增加每股盈利、方便股東退出公司,或向市場發出其股份被低估的訊號。在香港就庫存股份設立規管及法律框架,有助上市公司透過持有、出售及轉讓回購股份,為特定目的更靈活有效地調整股本。此舉亦可吸引優質企業在香港成立控股公司並申請上市,從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於2024年6月11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聯交所」)已修訂《上市規則》,刪除上市公司須註銷回購股份的規定,讓公司可以庫存方式持有該等股份,並訂定框架對註銷、出售及轉讓該等庫存股份作出規管。

因應《上市規則》的修訂,《修訂條例》旨在使《公司條例》更切合時宜,讓上市公司可使用庫存股份制度,使香港的做法可與大部分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成立地或本藉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看齊。

庫存股份制度只適用於上市公司。

《修訂條例》已於2025年1月17日刊憲並已上載至本欄目。更多有關實施庫存股份制度的資訊,包括對外通告、指明表格、常見問題等即將會於本欄目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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