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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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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註冊處處長已指明11款適用於有限合夥基金的表格,以施行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內的相關條文。

    你亦可在本處位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的詢問處購買載有全套表格的唯讀光碟(每隻光碟為港幣30元)及個別表格的印文本(每份表格為港幣4元或7元)。請參閱「有限合夥基金指明表格(印文本/唯讀光碟)價目表」「如何取得指明表格(有限合夥基金)」資料單張。

    重要提示:

    • 公司註冊處處長 (「處長」) 從交付處長的表格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會用於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所列的目的。

    • 所有中英對照表格必須劃一以英文或中文申報。如表格並非中英對照,請用與表格相同的語文申報各事項。如以中文申報資料,請使用繁體字。

    • 交付整份指明表格,包括載有不適用項目的資料頁。填表須知及未經使用的續頁無需提交。

    • 如以港幣劃線支票繳付費用,抬頭請註明「公司註冊處」,請勿郵寄現金。

  1. 地址、紀錄的保存地點及投資範圍
    1.
    表格編號 : LPF4A
    有限合夥基金地址、紀錄的保存地點及投資範圍的更改通知
    26港元

    (由2023年12月27日起開始使用)
    [條文 25 & 31]

     
     
    周年申報表
    2.
    表格編號 : LPF5
    有限合夥基金周年申報表
    105港元
    [條文 24]
     
     
    更改名稱
    3.
    表格編號 : LPF3
    更改有限合夥基金名稱通知
    1,405港元
    [條文 40]
     
     
    4.
    表格編號 : LPF6
    法院命令禁制有限合夥基金使用名稱通知書
    [條文 42(2)]
     
     
    撤銷註冊及解散
    5.
    表格編號 : LPF7
    有限合夥基金撤銷註冊申請書
    420港元
    [條文 68]
     
     
    6.
    表格編號 : LPF8
    有限合夥基金解散通知
    26港元
    [條文 70(6)]
     
     
    普通合夥人、獲授權代表、投資經理及負責人
    7.
    表格編號 : LPF4B
    有限合夥基金普通合夥人、獲授權代表、投資經理及負責人詳情更改通知
    26港元

    (由2023年12月27日起開始使用)
    [條文 23(6) & 25]

     
     
    8.
    表格編號 : LPF4C
    有限合夥基金普通合夥人、獲授權代表、投資經理及負責人更改通知
    26港元

    (由2023年12月27日起開始使用)
    [條文 23(6) & 25]

     
     
    9.
    表格編號 : LPF9
    有限合夥基金獲授權代表辭任通知
    [條文 23(10)]
     
     
    註冊
    10.
    表格編號 : LPF1
    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書
    3,034港元

    (由2023年12月27日起開始使用)
    [條文 11]
    (此表格必須連同IRBR4一併交付)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稅務局局長指明格式的通知書)
    (此通知書必須連同表格LPF1一併交付)(費用詳情)

    LPF1
     
    IRBR4
     
    11.
    表格編號 : LPF10
    將非香港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的申請書
    3,034港元

    (由2023年12月27日起開始使用)
    [條文 82B]
    (此表格必須連同IRBR4一併交付)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稅務局局長指明格式的通知書)
    (此通知書必須連同表格LPF10一併交付)(費用詳情)

    LPF10
     
    IRBR4
     
    12.
    表格編號 : LPF2
    將指明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的申請書

    (由2023年12月27日起開始使用)
    [條文 79]
    (此表格必須連同IRBR4一併交付)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稅務局局長指明格式的通知書)
    (此通知書必須連同表格LPF2一併交付)(費用詳情)

    LPF2
     
    IRBR4
     
  1.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

    收集目的

    1. 依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任何規定向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處長會作為下列一項或一項以上用途:

      1. 實施《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之條文;
      2. 執行《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 的有關條文;
      3. 讓公眾查閱載有個人資料的有限合夥基金登記冊,以使公眾人士能確定,就某有限合夥基金而言 ─
        1. 該公眾人士是否正在就該基金或其財產的管理,與以下人士往來─
          1. 該基金的普通合夥人;
          2. 該基金的獲授權代表(如有的話);或
          3. 該基金的投資經理;及
        2. 以下詳情─
          1. 該基金的詳情;
          2. 該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的詳情;
          3. 該基金的獲授權代表(如有的話)的詳情;
          4. 該基金的投資經理的詳情;
          5. 該基金的前普通合夥人(如有的話)的詳情;
          6. 該基金的前獲授權代表(如有的話)的詳情;或
          7. 該基金的前投資經理(如有的話)的詳情;

      4. 在收取費用後為任何人提供載有這些個人資料的文件副本。

    獲轉交資料的人士
    1. 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會在符合法律的限制下在有限合夥基金登記冊內供公眾查閱。


    公告
    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的條文,適用於如何使用從公司註冊處公眾登記冊取得的個人資料。任何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如將資料作為並非「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所述的用途,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均須支付補償,並可能遭受根據該條例而提出的訴訟。
    2. 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18 和 22 條規定,任何個人均有權查閱與改正公司註冊處公眾登記冊內有關其本人的資料。如須查閱和改正這些資料,可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15 樓公司註冊處,向代表公司註冊處處長辦事的人員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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