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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有關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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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註冊處處長已指明1款以實施《公司條例》(第622章)(「該條例」)第49(1)條而使用的表格,以及3款以實施該條例第51(3)及58(3)條的表格。

    以MS Word 格式及可輸入資料的Adobe pdf格式製備的指明表格,可從本欄下載。
  1. 表格
    1.
    表格編號 : PS1
    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由資料當事人/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的人/資料當事人所屬公司的成員提出)
     
     
    2.
    表格編號 : PS2
    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由清盤人/破產案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表列人士提出)
     
     
    3.
    表格編號 : PS3
    申請披露不提供的資料/受保護資料(由律師或外地律師/執業會計師/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提出)
     
     
  1. 表格
    4.
    表格編號 : MPI
    申請不提供住址或身分識別號碼讓公眾查閱
     
     
  1. 收集目的

    1. 申請人在本申請中向處長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處長會作為下列一項或一項以上用途:

      1. 實施《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在《公司條例》生效前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前身公司條例」)中已被廢除但仍具有持續效力之條文(如有的話);

      2. 執行《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前身公司條例中已被廢除但仍具有持續效力之條文(如有的話) 的有關條文;及

      3. 執行公司註冊處與其所提供服務有關的職能。

    2. 申請人在本申請中提供個人資料與否,純屬自願。如未能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本處將無法處理本申請。

    獲轉交資料的人士

    申請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能會根據上文第1段中所述明的用途而有需要時披露或轉移予有關人士。該等個人資料亦可能會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容許下披露或轉交予執法機關。


    公告

    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和22條規定,任何個人均有權查閱與改正公司註冊處所持有的有關其本人的個人資料。如須查閱和改正這些資料,可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5樓公司註冊處,向代表處長辦事的人員提出要求。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適用於使用從公司登記冊取得的個人資料。任何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如將資料作為並非根據《公司條例》第58(3)條提供該等資料時的目的,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均須支付補償,並可能遭受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提出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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