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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公司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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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 - 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向稅務局局長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申請表格IR1263 可於稅務局網站下載。
步驟 2 - 交付文件
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透過本處「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提交服務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
表格NDR1 - 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連同費用港幣420元(此項費用將不獲退回); 及
不反對通知書 - 以印本形式交付的不反對通知書須為正本,而以電子形式交付的不反對通知書,則須為經申請人、董事或公司秘書核證的副本。
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已符合表格NDR1第2D項所述的所有申請條件。
在提出撤銷註冊申請前,公司應確保公司的財產(包括公司銀行戶口結餘、車輛及物業等)已妥善處置。
任何人如在與申請撤銷註冊有關連的情況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元及監禁2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詳情請參閱下列資料小冊子: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撤銷註冊「註冊易」用戶登記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