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第408條引入有關核數師報告遺漏的新罪行。
新條例第407條規定,如按公司的核數師的意見,公司的財務報表與公司的會計紀錄在事關重要的方面並不吻合,或公司的核數師沒有取得所有對審計工作而言屬必需及事關重要的資料或解釋(「指明陳述」),該核數師須在核數師報告內述明該意見。舊《公司條例》(第32章)第141條雖有類似的規定,但沒有就違反規定訂明罰則。第408條引入的罪行可加強執法,確保核數師報告的可靠性及持正性。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507(2)(a)及(b)條已引入類似的罪行。
下列人士如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導致在核數師報告內遺漏問題 2 所述的指明陳述,即屬違法:
- 如核數師是自然人: 該核數師,以及其僱員和代理人中每名有資格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者;
- 如核數師是商號: 該核數師的合夥人、僱員和代理人中每名有資格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者;
- 如核數師是法人團體: 該核數師的高級人員、成員、僱員和代理人中每名有資格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者。
新條例第393(1)條訂明,只有執業單位方有資格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執業單位」指:
(a) 如某執業會計師的本身姓名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2(2)條註冊,而該會計師以該姓名獨自從事會計執業──該會計師;
(b)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2(1)條所界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
(c)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 章)第2(1)條所界定的執業法團。
在新《公司條例》獲通過後,政府當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達成一致意見,信納第408條的適用範圍包括所有持有執業證書的註冊會計師,達至該條文的原來政策目標。當局會密切留意該條文的實際運作情況,以考慮將來是否需要檢討有關條文。
觸犯第408條的核數師,可處不超過150,000元的罰款。
干犯該項罪行須有「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導致任何指明陳述遺漏的思想狀態。就「明知」這個思想狀態而言,該人若在干犯該項罪行時知道並導致有關陳述遺漏則可被視為有罪。至於「罔顧後果」的思想狀態,如該人在干犯該項罪行時明知某作為或不作為將會構成風險,而他知道承擔有關風險並不合理,但即使明知如此,該人仍作出該作為或不作為,則可被視為有罪。一名經驗不足的核數團隊成員若因缺乏經驗而確實不了解或不能預知遺漏指明陳述所涉及的風險,則不會被視為需負刑責。
不會。就原有公司而言,新罪行適用於公司就新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擬備的財務報表所作出的核數師報告中的遺漏,因為新條例有關擬備財務報表的規定適用於新條例生效日期後公司的首個財政年度及其後的財政年度(第358條)。有關如何釐定原有公司的首個財政年度的資料,請參見「帳目及審計」問25 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