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有。《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7(2)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即個人)。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89(1)及(2)條,已經依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的私人公司會獲給予由《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後起計6個月的寬限期,以遵從該項新規定。該寬限期已於2014年9月4屆滿。尚未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的私人公司須盡快遵從該項規定,並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5條,在委任新董事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A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否。寬限期只適用於根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的私人公司。所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私人公司在成立時必須最少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你必須在公司董事的委任或停任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記。
你必須在公司董事的詳情更改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記。
如該表格是在更改生效當日簽署,辭職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簽署。但如表格是於更改生效當日之後簽署,便應由新任董事簽署。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書如屬自然人,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
每間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及一名公司秘書。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辭職的董事只要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該條例」) 第828(2)條(由並非公司的人向公司作出的通訊)或第831(3)條(公司之間的通訊)規管電子形式的通訊的條件,便可根據該條例第464(5)(c)條,以電郵方式把辭職通知送交公司。簡言之,條件之一是公司應已一般地或明確地同意,該文件或資料可藉電子形式向該公司送交或提供,且公司沒有撤銷該項同意;或根據該條例的條文,該文件或資料須視為該公司已給予上述同意。
該條例第464條並無規定董事的書面辭職通知須經簽署,因此以電郵方式送交的辭職通知無須電子簽署。
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5條,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為該公司的備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該唯一董事行事。
不是。公司可選擇是否這樣做。公司如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5條所列的準則,便可於任何時候提名備任董事。
不可以。《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75(2)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書。此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75(3)條規定,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書,不可是一個亦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6條規定對公眾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團體擔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則無此限制,但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問責性。
若該私人公司並非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法人團體可擔任或被委任為其董事。但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7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公司秘書
有。若公司秘書由自然人出任,有關公司秘書只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報其通訊地址而不須申報通常住址。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8(5)條,就原有公司的屬自然人的公司秘書而言,在第650條的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須視為該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第118(5) 條的施行,並不會導致第652條所訂明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詳情更改通知的責任。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3)條,公司註冊處處長須記錄在緊接該條文的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前,根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在公司登記冊內顯示為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作為該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
你必須在公司秘書的委任或停任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記。
你必須在公司秘書的詳情更改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