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公司條例》第 776 條,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申請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下列文件登記:
- 申報公司名稱、主要營業地點地址、董事、公司秘書及香港獲授權代表等資料的 表格 NN1 ;
- 對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例如憲章、法規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 公司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 公司最近期發表的帳目的經核證副本 ; 及
-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2) 。
由2020年10月1日起,以電子形式註冊非香港公司所須繳付的費用(不包括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將會扣減10%。有關扣減並不適用於以印本形式交付的申請。收費詳情如下:
適用於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
申請費用為港幣 1,545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費港幣 26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業登記條例》登記其業務,申請人須在交付IRBR2時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有關費用的詳情,請參閱「 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適用於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
申請費用為港幣 1,720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費港幣 29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業登記條例》登記其業務,申請人須在交付IRBR2時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有關費用的詳情,請參閱「 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帳目並非採用英文或中文,你只須交付經核證的英文或中文譯本登記。如果公司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性質文件並非採用英文或中文,你必須交付證明書原文的經核證副本及其經核證的英文或中文譯本登記。
文件的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775條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 參閱該條文。
文件的譯本必須依據《公司條例》第4條核證。你可於www.elegislation.gov.hk 參閱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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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於香港的自然人;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2(1)條界定的律師法團;
-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 章)第2(1)條所界定的執業法團;
- 律師行;或
-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 章)第2(1)條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