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一般適用
根據新條例第35(5)條,如處長沒有收到某份文件,則該文件不會被視為已遵從新條例的規定交付處長。
可以。如處長認為根據任何條例交付作登記的文件不符合要求,處長可拒絕接受該文件。請參閱問3的答案有關「不合要求的文件」例子。
新條例第31條訂明在某些情況下交付處長登記的文件會被視為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明顯的例子包括以下的情況:
該文件沒有隨附須就登記而繳付的費用;
該文件或該文件上的簽署是不完整或不正確的;或已被更改,而該項更改是無恰當授權的;
該文件所載的資料自相抵觸;或與公司登記冊內的其他資料或交付處長的另一份文件所載的其他資料相抵觸。
如處長認為交付作登記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則處長可拒絕接受該文件,或拒絕登記該文件,並把該文件發還給交付文件作登記的人。該文件不會被視為已遵從新條例的規定交付處長。
有。請參閱新條例下有關提交文件的責任的條文,以確定交付個別文件的法定期限。不過,修改的一般原則是,在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舊條例」)不同條文下有關在14日內交付文件的規定,在新條例下一律改為15日,以簡化提交文件的規定。例如,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詳情通知書訂明的交付期限,已改為15日。
新條例下關於公司須交付的文件及提交文件的規定均有所變更。詳情請參閱新《公司條例》–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 綱要。
(II) (A) 指明表格 -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處長已指明共76款表格(包括29款全新表格),於新條例實施後使用。詳情請參閱新《公司條例》–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 綱要。
在新條例下使用的一套指明表格已於2013年11月1日在憲報刊登。你可以從本網頁的「表格」-「指明表格」一欄免費下載所需的指明表格,亦可在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公司註冊處詢問處購買表格的印文本。
不可以。在新條例實施後,你須使用公司註冊處處長指明使用的新表格。然而,作為過渡性安排,在新條例生效後起計的三個月期間內(即截至2014年6月2日),公司註冊處會繼續接受在舊條例下指明使用的舊表格,但以下情況除外:
(A) 以下新表格必須於新條例在2014年3月3日生效起開始使用:
表格NNC1 | 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 |
表格NNC1G | 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
表格NDR1 | 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 |
表格NN12 | 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的經批准名稱申報表 |
表格NM2 | 償付╱清償債項或解除押記等的通知書 |
(B) 以下新表格必須於新條例生效的八個星期後(即由2014年4月28日起)開始使用:
表格NM1 | 押記詳情的陳述 |
雖然引入了一套新指明表格,但新表格已盡可能參照舊表格的設計及格式。為順利過渡使用新表格,舊表格的編號已予以保留,但所有新表格或經修訂的表格均以英文字母 ‘N’為起首,以資識別。
(II) (B) 本地公司註冊 -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有。新條例廢除組織章程大綱後,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只須擬備組織章程細則(下稱「章程細則」)。先前載於組織章程大綱內大部分的內容會在章程細則中載述。新條例第81至85條訂明公司在章程細則必須納入強制性條文。公司的章程細則文本須連同法團成立表格一併交付登記。詳情請參閱「廢除組織章程大綱及與公司章程細則相關的事宜」簡介。
是。你必須提交新的法團成立表格,因為該表格的內容已隨股份面值及組織章程大綱的廢除而修訂。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廢除股份面值」簡介及「廢除組織章程大綱及與公司章程細則相關的事宜」簡介。
(II) (C) 周年申報表 -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沒有。本地私人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方面的規定並沒有變更,有關規定與舊條例的規定相同。根據新條例第662(1)及(2)條,周年申報表須於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登記。請亦參閱問16及「周年申報表 - 本地公司」簡介。
有。新條例規定公眾公司須就每一個財政年度而非每一個公曆年交付周年申報表。公眾公司須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即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6個月屆滿之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須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一併交付)。新規定適用於公司在新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首個財政年度,以及其後的所有財政年度。請亦參閱問16及「周年申報表 - 本地公司」簡介。
有。新條例規定擔保公司須就每一個財政年度而非每一個公曆年交付周年申報表。擔保公司須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即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9個月屆滿之日)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須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一併交付)。此外,每年登記費用引入遞增收費模式,收費與適用於私人公司的遞增模式相同。新規定適用於公司在新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首個財政年度,以及其後的所有財政年度。請亦參閱問16及「周年申報表 - 本地公司」簡介。
有。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的人士須特別留意。如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若處長沒有在訂明的期限內收到周年申報表,則該周年申報表不會被視為已遵從有關規定交付處長。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須繳交大幅提高的登記費。有關「交付」文件的概念,請參閱問1及「周年申報表 - 本地公司」簡介。
不可以。由於新條例廢除了舊條例第107(5)及(6)條,因此,在新條例下,「周年申報表 - 資料並無改變的證明書」不會獲接受作登記之用。
有。新條例引入擔保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每年登記費遞增收費模式,收費與適用於私人公司的遞增模式相同。私人公司或公眾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作登記時須繳付的每年登記費則維持不變。
(II) (D) 董事及公司秘書 -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董事或公司秘書的委任、停任職位(包括辭職)及董事或公司秘書的詳情的更改,均須依據新條例第645及652條的規定,在15日(而非舊條例所規定的14日)內,以指明表格向處長申報。
此外,若公司秘書為個人出任,有關公司秘書只須向處長申報其通訊地址而不須申報通常住址。
依據新條例第27(3)(a)、(6)(a)及(6)(b)條,以及依據新條例附表11第118(5)條所載的過渡性安排,在新條例開始生效時,原有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會視為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因此,如該公司秘書安於以該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則該公司無須向處長交付表格ND2B,以申報公司秘書的地址有所更改。
如該註冊辦事處地址不能用作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該公司秘書當然可向處長申報其正確的通訊地址。見下文問21的內容。
如公司秘書希望使用其他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依據新條例第652(2)條的規定,該公司應以表格ND2B向處長申報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有所更改。
會。在此情況下,如在新條例生效當日或之後,並沒有就有關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有所更改事宜交付表格ND2B登記,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會被自動更新。
(II) (E) 股本 -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隨著新條例引入無面值制度後,法定股本的概念已廢除。在指明表格內申報法定股本或法定股本增加的規定已取消。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廢除股份面值」簡介。
有關申請表或通知書內已加入股本說明以申報公司股本最新資料。這些申報表或通知書的例子包括「股份配發申報書」、「更改股本通知書」等。
此外,亦引入多款新指明表格,例如「股本幣值重訂通知書」及「更改股份所附帶的權利通知書」,用以通知處長公司股本有所更改。請參閱新《公司條例》–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 綱要。
否。如果公司的股本並無拆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該公司便無須在股本說明中述明第201(2)(d)條所指定的資料。
(II) (F) 公司章程 -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除了須提交特別決議或普通決議(如章程細則明文批准)及經修改的章程細則的經核證文本的責任外,亦須提交新指明表格「公司章程細則修改通知書」(表格NAA1),以申報公司章程有所修改。新條例亦引入其他新指明表格,用以申報公司章程細則有所修改,例如「公司地位更改通知書」(表格NAA4)。此外,根據第622(1)(k)及(2)條,還有一項新規定,就是須向處長交付法院更改決議的命令,而該決議是有關修改章程細則。詳情請參閱新《公司條例》–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 綱要。
(II) (G) 押記及解除押記 -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新條例規定,除了押記詳情的陳述(表格NM1)外,須向處長交付押記文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以作登記及供公眾查閱。經核證的押記文書副本不會在登記後交還予提交人。此外,向處長交付押記文書及押記詳情的陳述的法定時限,由設立有關指明押記的日期後的五個星期縮短至一個月,以縮短未能在登記冊上可見到有關押記的時間。詳情請參閱「押記的登記及解除」簡介。
新條例規定除了須交付以通知償付或清償債項或解除押記等的指明表格(表格NM2)外,亦須一併交付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財產或業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一事的文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以作登記及供公眾查閱。詳情請參閱「押記的登記及解除」簡介。
(III) 註冊文件的修訂
是。新條例第41(2)條訂明賦予處長權力,如公司登記冊內關乎某公司的資料載有在排印或文書方面的錯誤,處長可應該公司提出的申請,更正該錯誤。
公司可繼續以交付修訂文件來更正公司登記冊內關乎公司資料載有在排印或文書方面的錯誤。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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