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草案》旨在重寫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並於2012年7月12日經立法會通過。
重寫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旨在達致四個主要目的,分別為:(一)加強企業管治;(二)確保規管更為妥善;(三)方便營商;以及(四)使公司法例現代化。全面重寫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讓香港可參考其他可比較的地區在公司法的發展經驗,從而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主要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及吸引力。
有關詳情,請參閱「主要新猷」摘錄。
在新條例於2014年3月3日生效後,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下稱「舊條例」)改稱為「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除有關公司招股章程、公司清盤、公司無力償債及取消董事資格的條文外,所有影響公司運作的核心條文已被廢除。
「電子版香港法例」發布的最早的法例版本為在1997年6月30日當日的香港法例。在1997年6月30日後,凡對任何現行主體條例或附屬法例的條文作出修訂(不論是對文本修訂或廢除條文),經修訂的條文以新版本另存於一份獨立文件,而新版本會註有一個不同的"版本日期"(即有關修訂的生效日期)。這些過去版本均保存在「電子版香港法例」系統內,並可供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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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亦可從以下連結瀏覽舊條例過去版本的全文模式:
- 公司條例(第32章)的過去版本(pdf格式)
新條例已於2012年8月10日在憲報刊登。
財經事務局局長指定2014年3月3日為新條例的實施日期,關於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及無紙化制度的條文則除外。詳情請參閱於2013年10月25日在憲報刊登的《2013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3年第163號法律公告)。
因應部分公眾人士對查閱載於公司登記冊上公司董事個人資料的新安排表示關注,當局於2013年3月28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擬議未來路向提交文件(立法會文件第CB(1)788/12-13(01)號),而該委員會其後已於2013年4月8日的會議上作出討論。因應當日討論及委員意見,當局優先處理實施新條例所需的籌備工作,使新條例能按預期實施,其後才處理有關新安排的事宜。
由於有關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的條文並沒有於2014年3月3日隨新條例生效而實施,查閱董事資料的制度並沒有改變。
[註:由2021年8月起至2023年年底,《公司條例》下的公司登記冊新查冊安排分三個階段落實。在新查冊安排下,公司登記冊中董事、公司秘書和某些其他人士的敏感個人資料會獲保障。詳情請瀏覽本網頁「新查冊安排」的專設欄目。]
為了推行成立無紙證券市場的措施,新條例附表8納入消除新條例有關股份和債權證的所有權文件和轉讓文書必須使用印文本的限制,或訂明有關限制的例外情況的條文。政府於2015年3月27日在憲報(第19卷第13期的第1號法律副刊)* 刊登《2015年證券及期貨及公司法例(無紙證券市場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為引進無紙證券市場制度提供法律框架。修訂條例主要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公司條例》(包括第908條及附表8),訂明無紙證券市場的監管架構大綱,主要條文將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的指定日期起實施。無紙證券市場的運作事宜及監管細節,將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制訂的新附屬法例中訂明。
- 電子憲報載於政府物流服務署網頁 http://www.gld.gov.hk/egazet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