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涵蓋下列註冊非香港公司所變更的資料:
更改法團名稱
根據《公司條例》第791(2)(d)條更改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
- 更改獲授權代表或其名稱及地址
當公司資料變更的相關通知書根據《公司條例》登記或記錄後,公司註冊處會按《商業登記條例》第8(2B)條將有關資料傳轉給稅務局。當相關通知書獲公司註冊處登記或記錄的同時,該公司會被視作已按《商業登記條例》將有關變更通知稅務局局長。
公司註冊處會在發出「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後,按《商業登記條例》第8(2B)條將新公司名稱傳轉給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署一般會在該公司的「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發出日期的下一個工作日自動寄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
須要。雖然公司註冊處會在表格NN9登記後,將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新地址傳轉給商業登記署,但你仍須於營業地址更改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通知商業登記署,以便商業登記署發出印上新營業地址的商業登記證。
一間註冊非香港公司可向商業登記署申報多個營業地址,商業登記署不會在收到公司註冊處傳轉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新地址後,更新該公司在商業登記冊上的營業地址。因此,公司須於有關營業地址更改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通知商業登記署,以便商業登記署發出印上新營業地址的商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