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公司條例》第674(2)條,凡安排計劃涉及公開要約或收購要約,「人數驗證」的規定由反對票佔所有無利害關係股份表決權不超過10%的這項規定所取代。新《公司條例》第676(5)條訂明:反對計劃的成員只會在所提出的反對屬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情況下,方可被飭令支付訟費。
取代「人數驗證」的新規定是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內有關10%反對規則的理據而制定。新規定既符合「一股一票」的原則,同時亦提供額外措施,以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
債權人計劃及不涉及公開要約或收購要約的成員計劃,仍會保留人數驗證的規定。根據新《公司條例》第674(1)(c)(ii)及(1)(d)(ii)條,法院獲賦予新的酌情權,可就保留人數驗證的成員計劃不施行驗證。預期法院在有證據顯示表決結果受拆細股份不公平地影響的情況下,酌情不施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