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的一種,結構上屬擁有不定額股本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資基金工具,並為股東的利益管理投資。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目的為一個投資基金,並非如同其他按《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成立的普通公司,用以進行一般的商業及貿易用途。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於香港註冊成立或遷冊至香港的。
如擬成立有限公司作一般的商業及貿易用途,請參閱在香港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由下述法規及守則規管: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IVA部;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第571AQ章);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第571AR章);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 及
《證監會產品手冊》
由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作為投資基金而成立,因此由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擔任主要監管機構,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及監管事宜。
公司註冊處處長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和法定法團文件存檔的事宜,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則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清盤程序。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的成立目的為一個投資基金,並非用以進行一般的商業及貿易用途的公司。因此,《公司條例》內有些規定並不適用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例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無須:
向公司註冊處(本處)申報股本資料;
委任公司秘書;
向本處申報押記資料;及
向本處交付周年申報表。
你可瀏覽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證監會)網頁(www.sfc.hk)「監管職能>投資產品」欄目或直接向證監會查詢:
地址: 香港鰂魚涌華蘭路18號港島東中心54樓
電話: (852) 2231 1222
電郵: ofc-enquiry@sfc.hk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C及112D條,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獲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證監會)註冊及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發出公司註冊證明書後即告成立。這會透過「一站式」程序進行,即證監會會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通知處長,而證監會的註冊會在處長發出公司註冊證明書時生效。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申請人只須向證監會交付處長及稅務局局長(局長)分別就成立為法團及商業登記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費用。處長會在證監會批准該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後登記相關文件,並同時發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代表局長)。
成立一間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要下述文件: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法團成立表格(表格OFCNC1(SFC));
法團成立文書的文本;及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3) 。
成立一間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須費用為港幣 3,034 元,當中港幣 479 元的提交文件費用將不獲退還。
此外,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5A條的規定,任何人士申請成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即會被視作已同時申請商業登記。交付申請成立文件時,必須同時繳付所須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有關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詳情,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註:
有關向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證監會)申請註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須的文件及費用,請瀏覽證監會網頁(www.sfc.hk)「監管職能>投資產品」欄目或直接向證監會查詢。聯絡詳情請參閱問 5。
法團成立文書並非指明表格。有關法團成立文書的內容的規定,可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K條及《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第571AQ章)第13條。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證監會)備有法團成立文書的範本,請參閱證監會的網頁。
不可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在香港設有一個註冊辦事處。
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有首任董事均須簽署法團成立表格內的「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
法團成立表格必須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其中一位首任董事簽署。
除了未經填寫的續頁外,你應交付整份法團成立表格,包括載有不適用項目的資料頁,並應在這些資料頁用以填報資料的第一個資料格填上「無」或「不適用」。公司註冊處會拒絕接納不完整的表格。
法團成立表格必須是正本,連同法團成立表格交付的法團成立文書可以是文本,兩者必須經由證監會交付公司註冊處登記。
證書必須由法團成立表格內述明的文件提交人親身到公司註冊處領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必須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權書(須註明獲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以作紀錄。領件人須出示其身份證(如領件人是提交人或獲授權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領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屬公司)才可領取證書。
公司註冊處不會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發出證書。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ZJB及112ZJC條,非香港基金法團可向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證監會) 申請註冊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申請由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 發出遷冊證明書。有關申請會透過「一站式」程序進行,即證監會會將有關註冊通知處長而證監會的註冊會在處長發出遷冊證明書時生效。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非香港基金法團只須就申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遷冊及商業登記事宜,向證監會交付處長及稅務局局長(局長)分別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費用。處長會在證監會為遷冊而註冊該非香港基金法團後登記相關文件,並同時發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遷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代表局長)。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遷冊證明書須要下述文件: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遷冊表格(表格OFCN1(SFC));
法團成立文書的文本;及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3) 。
提交遷冊表格的費用為港幣479元,而申請發出遷冊證明書的費用為港2,555元。港幣479元的提交文件費用將不獲退還。
此外,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5A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章)第IVA部第8A分部申請將非香港基金法團遷冊成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即會被視作已同時申請商業登記。交付申請遷冊文件時,必須同時繳付所須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有關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詳情,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註:
有關非香港基金法團向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證監會)申請將非香港基金法團遷冊成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須的文件及費用,請瀏覽證監會網頁(www.sfc.hk)「監管職能>投資產品」欄目或直接向證監會查詢。聯絡詳情請參閱問 5。
非香港基金法團的成立地是指—
- 如該法團是在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轄區成立為法團,而在向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提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該條例)第112ZJB(1) 條所指的申請的日期(申請日期),該法團屬根據該管轄區的法律註冊者 — 該管轄區;或
- 如該法團在成立為法團之後,曾將其本籍遷移至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轄區,而在申請日期,該法團屬根據該管轄區的法律註冊者 — 該管轄區。
就「成立地」及「申請日期」的法定釋義,可參考該條例第112ZJA條。
除了未經填寫的續頁外,你應交付整份遷冊表格,包括載有不適用項目的資料頁,並應在這些資料頁用以填報資料的第一個資料格填上「無」或「不適用」。公司註冊處會拒絕接納不完整的表格。
證書必須由遷冊表格內述明的文件提交人親身到公司註冊處領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必須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權書(須註明獲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以作紀錄。領件人須出示其身份證(如領件人是提交人或獲授權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領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屬公司)才可領取證書。
公司註冊處不會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發出證書。
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證監會)負責審批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公司名稱,有關要求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H條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
一般而言,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名稱:
不可屬於證監會認為具誤導性或因其他理由而屬不適宜的名稱;
不得與另一間現有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名稱相同的名稱;及
必須以 “Open-ended Fund Company” 或 “OFC” 作為公司英文名稱的結尾,及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作為公司中文名稱的結尾。
根據《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第571AQ章) (「該規則」)第9(1)條,除非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證監會)已核准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名稱,否則公司不得更改其名稱。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在獲發證監會核准其更改名稱的通知的日期後的15日內,按該規則第9(4)條以指明表格(表格OFCNC2(SFC))將有關更改公司名稱的通知,連同所須費用,交付證監會。公司註冊處會在證監會核准該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名稱後登記該表格,並發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公司名稱證明書」。
所須費用為港幣 1,405 元,當中港幣 160 元的提交文件費用將不獲退還。
註:
有關向證監會申請核准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公司名稱所須文件及費用,請瀏覽證監會網頁(www.sfc.hk)「監管職能>投資產品」欄目或直接向證監會查詢。聯絡詳情請參閱問 5。
公司註冊處會在發出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後,按《商業登記條例》第8(2B)條將新公司名稱傳轉給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署一般會在該公司的更改名稱證明書發出日期的下一個工作日自動寄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
在香港,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註冊成立普通公司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而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的公司已成立或註冊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並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你必須另行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你的商標,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護。
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第112U(1)條規定一間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有最少2名董事。
不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第112V(1)條說明法人團體作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的限制。
你必須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的委任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OFCD1(SFC)「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委任董事通知書」以作登記。表格OFCD1(SFC)須經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證監會會將表格送交處長。
除非證監會已就根據《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第571AQ章)第101或103條作出的董事委任給予核准,否則有關公司不得委任該董事。
你必須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的停任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OFCD2「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停任董事通知書」以作登記。
你必須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的詳情更改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OFCD3「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更改董事詳情通知書」 以作登記。
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已交付了表格OFCD2,申報其董事辭職,辭職的董事無需交付表格OFCD4登記。只有當辭職的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會把辭職一事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才需要交付表格OFCD4登記。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但是他/她必須有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請參閱問40。
通常住址是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即「非香港居民董事」),須有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獲授權接受任何須向該非香港居民董事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可以是-
(a) 通常住址在香港的個人;
(b) 一間公司;或
(c) 一間律師行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
如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為一間公司或一間合夥(即上述(b)及(c)項),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的地址或該合夥的主要營業地點必須在香港。
你在申報非香港居民董事的委任時,可一併申報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委任。你必須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非香港居民董事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委任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OFCD1(SFC)「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委任董事通知書」。
你在申報非香港居民董事的停任時,可一併申報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停任。你必須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非香港居民董事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停任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OFCD2「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停任董事通知書」。
你須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詳情更改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OFCPA1「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 更改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詳情通知書(董事) 」。
不須要。公司註冊處會在表格OFCR1登記後,將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新地址傳轉給商業登記署。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並沒有規定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業務地址的資料。你須於業務地址更改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 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的更改。
是。你須於業務地址更改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 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的更改。
你不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保管人或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委任。但是,根據《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第114(3)條,除非證監會已就保管人的委任給予核准,否則有關董事不得作出該委任。
你不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投資經理的委任。但是,根據《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第125(3)條,除非證監會已就投資經理的委任給予核准,否則有關董事不得作出該委任。
就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及備存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詳情及文件的影像紀錄,你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www.e-services.cr.gov.hk)的電子查冊服務進行查冊。
請參閱電子查冊服務的「常見問題」。
證監會網頁的投資產品列表亦載有獲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列表。該列表載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2D條及第112ZJB條獲證監會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資料。
查冊服務包括:
免費查冊服務
(a) 查閱公司名稱
(b) 查閱文件索引
收費查冊服務
(c) 查閱文件影像
(d) 查閱公司資料
(e) 查閱董事索引
可以。你可訂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文件影像和資料報告的經核證副本,然後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後前往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到本處的電子服務中心的領件處領取。如以聯線方式訂購,你可選擇以郵遞或速遞方式收取經核證副本,但須繳付手續費。
由2023年12月27日起,由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編配的商業登記號碼(即商業登記證號碼的首 8 位數字)會被採用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唯一業務識別碼」。你可使用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www.e-services.cr.gov.hk)的「快速查冊 > 公司編號與商業登記號碼對照」功能,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公司編號或公司註冊編號搜尋公司相應的商業登記號碼,反向搜尋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