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條例》旨在:
(i) 提供法律框架,讓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後持有該等股份作為庫存股份,並處置该等庫存股份,讓上市公司可更靈活地管理其資本;以及
(ii) 推動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無紙化方式發布公司通訊,在現行的明確同意或視作同意機制外,引入默示同意機制,讓公司通過網站向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布公司通訊。
(a) 如符合以下條件,公司可選擇以默示同意機制通過網站發布公司通訊:
- 公司的章程細則載有條文,表明該公司一般而言可通過網站向其成員發布公司通訊/設立有關債權證的文書內載有條文,或相應債權證持有人已按照該文書的條文議決,表明該公司一般而言可通過網站向相應債權證持有人發布公司通訊;及
- 公司已向有關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出單次通知,告知他們公司將通過網站發布公司通訊的安排;
(c) 非上市公司如採用默示同意機制通過網站發布公司通訊,則必須事先取得有關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的明確同意,才可免卻另行通知的要求;
(d) 公司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可要求公司免費提供公司通訊的電子版本;
(e) 修訂章程細則範本的條文,讓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組成的新公司可採納新的章程細則範本,以默示同意機制通過網站發布公司通訊。
• 無須向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個別發出索取其同意通過網站作出通訊的要求及等候28日以讓他們回應已送交的要求;以及
• 上市公司及已取得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明確同意以免除另行通知要求的非上市公司,無須再於每次上載新文件或資料至公司網站後,向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出另行通知,因而減少用紙量及/或減省以電子形式發送另行通知的行政工作。
[請參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33(3)(c)、833(4)(b)、 833(4)(c)、833(5)(b)、 833(5)(c)、833A(2)、833A(4)及833A(9)條 ]
如該章程細則沒有規定文件或資訊的發送方式,或僅規定該公司一般而言可以電子形式發送或提供文件或資訊,則公司在採用默示同意機制前,必須先修改其公司章程細則。
電子形式的通訊(受《公司條例》(第622章)第 831 條規管)與通過網站作出的通訊(受《公司條例》第 833條規管)並不相同。
對於尚未修訂章程細則但有意採用默示同意機制通過網站發布公司通訊的公司,可考慮參考《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1第100(1)條(適用於公眾股份有限公司)、附表2第80(1)條(適用於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或附表3第54(1) 條(適用於擔保有限公司)的相關條文,修訂其章程細則。
公司註冊處亦提供了四款公司章程細則樣本供公司使用。公司可於公司註冊處網站的「電子服務 > 「電子服務網站」 > 「電子服務網站」電子服務 > 電子成立及電子提交服務 > 文件提交」一欄閱覽有關樣本。
如有疑問,公司應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徵詢法律意見。
除了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須載有所須條文外,公司須(以印本或電子形式)向有關成員發出單次通知,告知他們公司將通過網站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的有關安排。另外,如該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該公司須事先取得有關成員的明確同意,才可免卻在網站上載新的公司通訊時須向有關成員發出另行通知的要求。
不會。引入默示同意機制旨在令公司可更靈活地選擇合適的同意機制通過網站向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布公司通訊,以推動公司通訊無紙化。公司目前採用的現行同意機制不會受到影響。
公司如有意採用默示同意機制(而不是明確同意或視作同意機制)通過網站發布公司通訊,便須向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出單次通知。
因此,當有新成員加入公司,如公司希望藉默示同意機制通過網站向有關成員發布公司通訊,公司須先向有關成員發出單次通知。
• 就該公司一般而言可藉在網站上向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資料的安排;
• 該網站的網址;
• 可於該網站上何處取覽該等文件或資料;
• 如何取覽該等文件或資料;
• (如適用)邀請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一般地同意該公司可為《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31(3)(a)條的目的以電子形式向其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資料,並提供為此目的指明的地址;
• 述明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可根據《公司條例》第833C條要求該公司以電子形式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資料的權利,及根據《公司條例》第837條要求該公司以印本形式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資料的權利。
然而,為了讓成員及債權證持有人能充分了解公司通訊的新安排,單次通知應盡早發出,以便相關成員和債權證持有人能及早知悉。
如果成員無法使用互聯網,有關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可在收到有關實施新安排的單次通知後,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 822 條向公司發出撤銷同意通知。
由於上市公司的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可以利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提供的「訊息提示」服務,在每次新公司通訊上傳至網站時收到即時通知,即使在默示同意機制下另行通知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的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害。另一方面,由於「訊息提示」服務並不適用於非上市公司,為保障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的利益,非上市公司必須先取得成員或債權證持有人的明確同意才可免除另行通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