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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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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已指明共76款表格(包括29款全新表格),於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實施後使用。為順利過渡使用新表格,舊表格的編號均予以保留,但所有新表格或經修訂的表格均以英文字母‘N’為起首,以資識別。
新條例第31條訂明在某些情況下交付處長登記的文件會被視為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如處長認為交付作登記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則處長可拒絕接受該文件。
根據新條例第35(5)(b)條,如處長沒有收到某份文件,則該文件不會被視為已遵從新條例的規定交付處長。
本地公司提交文件的主要規定
周年申報表
本地私人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規定沒有變更,有關規定與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舊條例」)下的規定相同。周年申報表須於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後的42日內交付登記。由於新條例廢除了舊條例第107(5)及(6)條,因此,在新條例下,「周年申報表 - 資料並無改變的證明書」不會獲接受作登記之用。
新條例規定公眾公司及擔保公司須就每一個財政年度而非每一個公曆年交付周年申報表。就新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公眾公司及擔保公司應根據「會計參照期」 擬備周年申報表,而會計參照期是指公司擬備周年財務報表所參照的期間。公眾公司的申報表日期為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6個月屆滿之日,而擔保公司的申報表日期為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9個月屆滿之日。公司須在該申報表日期後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須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一併交付)。
董事及公司秘書
董事或公司秘書的委任、停任職位(包括辭職)及董事或公司秘書的詳情的更改,均須在15日(而非14日)內以指明表格向處長申報。若公司秘書為個人出任,有關公司秘書只須向處長申報其通訊地址而非通常住址。
股本
隨新條例引入無面值制度後,法定股本的概念已廢除。在指明表格內申報法定股本或法定股本增加的規定已取消。
當公司的股本有更改,公司須要交付作登記的指明表格(例如表格NSC1),已加入股本說明,以確保公司股本的最新資料得以披露。
公司章程文件
除了須提交特別決議或普通決議(如章程細則明文批准)及經修改的章程細則的經核證文本的責任外,新條例亦引入下列新指明表格,用以申報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表格NAA1-公司章程細則修改通知書;
表格NAA2-公司宗旨修改通知書;
表格NAA3-原有公司對某些章程細則修改通知書;及
表格NAA4-公司地位更改通知書。
押記及解除押記
新條例規定,除了「押記詳情的陳述」(表格NM1)之外,須向處長交付押記文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以作登記及供公眾查閱。此外,向處長交付押記文書及表格NM1的法定期限,由五個星期縮短至一個月,以縮短未能在登記冊上可見到有關押記的時間。
新條例規定除了須交付指明表格「償付╱清償債項或解除押記等的通知書」(表格NM2)作出通知外,須一併交付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財產或業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一事的文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以作登記。表格NM2及有關文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將可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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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的相關條文及使用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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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以下在新條例下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綱要:
新《公司條例》– 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 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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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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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新條例生效後但按照舊條例繼續有效的提交文件責任,已詳載於新條例附表11的相關部份。
新指明表格須於2014年3月3日新條例生效後開始使用。然而,在2014年3月3日起計的三個月期間內(即截至2014年6月2日),公司註冊處會接受在舊條例下指明使用的舊表格,但以下情況除外:
(A) 以下新表格必須於新條例在2014年3月3日生效起開始使用:
表格NNC1 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 表格NNC1G 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表格NDR1 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 表格NN12 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的經批准名稱申報表 表格NM2 償付╱清償債項或解除押記等的通知書
(B) 以下新表格必須於新條例生效的八個星期後(即由2014年4月28日起)開始使用:表格NM1 押記詳情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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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